浅谈申请破产清算之证明材料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破产清算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解决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法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一样,是依法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债权人等主体权益的重要途径,相较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价

破产清算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解决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法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一样,是依法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债权人等主体权益的重要途径,相较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价值在市场价值基础上更加强调快速变现率,强调破产财产变现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
司法实践中,存在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例,原因是申请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申请人不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查清,管理人无法进行有效清理和追收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无法证明债务人是否已出现破产原因,不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也无法明确职工安置渠道和安置费用的来源,依照《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对此,笔者认为,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查明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企业还会面临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如债务人已经停止经营,也无力清偿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依然无法得到执行,这样的企业就是我们常说的“僵尸企业”。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了结案件,但是如何让这样的“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证明材料非常重要,如何走好企业破产清算的最后一公里,如何理解破产法对申请破产证明材料的要求,需要研究和思考。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就规定了企业申请破产的事由即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只有具备上述规定的原因,才符合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1、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款规定:
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权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人。
2、破产申请提交材料的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书,还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为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九民纪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但不应当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行消极不作为之实。破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备后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按照《破产法》第八条及《九民纪要》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等申请主体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据材料。
立案时没有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就无法证明破产原因的存在,判断申请破产原因是否存在,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首要问题,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的原因一定是企业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是为证明破产原因存在的,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资不抵债”,另一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破产原因与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破产原因是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丧失清偿能力,而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推定企业存在破产原因的事实与行为,在债权人对企业破产原因存在举证难度的同时,我国《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证明材料的提供
如上所述,企业破产申请的主体依照《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权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人,那么企业破产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应当以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申请人申请破产证明材料的提供,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
债权人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不是证明债务人破产原因存在的证据材料。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都要提交证据材料,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提交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据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实际上是停止支付,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相应证明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相关财务凭证材料的提供义务人为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的规定: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材料,也就是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
债务人是否提交相关财务凭证材料,不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
依照《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不仅要提交申请书等基本申请材料,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之所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提供材料提出更严格要求,是为了防止少数企业进行破产欺诈,借破产逃废债务。另一方面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应当提供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的要求,应当做宽松规定和处理。
虽然《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了债务人应当提各种材料,但该规定并未要求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必须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作出,债务人自行制作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可以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后期的破产清算工作,根据清算查明的债务人真实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最终确定是否裁定债务人破产,不宜在审查受理阶段过高要求债务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原始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否则容易造成债务人主体无法通过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合法退出市场主体,从而无法解决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
除应当依据《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或清算组的成立文件,经过清算的还应当提交清算报告。
综合上述分析,因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不同,对于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自然也不相同,申请人应当根据各自身份的不同而有针对性的递交申请材料,司法机关也应当因申请主体身份的不同而有针对性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区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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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释:王欣新《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受理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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