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其立法本意是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体现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理念,该优先权的设立影响了建筑工人、承包人、发包人、抵押权人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平衡。享有优先权的主体范围的逐渐演化也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态度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的过程。
一、规则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规则描述
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明确建设工程中的未竣工工程中的承包人是否享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及支付主要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竣工后付款、工程尾款的支付等,工程竣工验收只是发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节点,并非支付所有工程款的前提。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是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请求权,工程未竣工,但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即应支付相对应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亦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规则解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表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唯一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效力、工程竣工与否均不会对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影响。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在于对发包人存在建设工程款的给付请求权,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在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可以对其建设工程价款就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同时,现代民法理论已经将未完成的工程视为具备物的独立性特征,将未竣工工程列入了物权客体。《物权法》第180条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均认可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因而,未竣工工程有其独立的价值,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折价或拍卖的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典型案例
案例1——(2018)吉民终79号
【裁判要旨】
关于新星宇建筑公司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案涉工程虽尚未竣工验收,但此系吉电房开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且吉电房开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占有并对外销售,且吉电房开公司在接收工程时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可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本案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同时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吉电房开公司亦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故吉电房开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没有竣工、不具备竣工条件、新星宇建筑公司不符合要求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更谈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能成立。(2)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4条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确未如期施工完成,但此系吉电房开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故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终止履行之日为2017年5月,并以此作为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于法有据。新星宇建筑公司主张行使优先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吉电房开公司主张“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6)浙06民终809号
【裁判要旨】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也没有规定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使工程未竣工,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讼争工程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该工程于2014年12月8日实际停工,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被上诉人可以自实际停工之日6个月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八汇建筑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亦并未超出法定的优先权行使期限。综上,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及《优先受偿权批复》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3——(2017)吉民终353号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该法条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未限制承包人具体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故对天鼎公司主张国基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为装饰装修工程不应享有优先受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当为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由于施工合同是在未履行完毕之前终止履行,可以不受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为条件的限制。因此,国基公司请求确认对案涉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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