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济南代理销售某品牌水泥及其他建材。3月初的一天,经朋友介绍,某建筑施工单位从马生先处购买一批水泥,总价3万余元。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支付首付款5000元,马先生于3月15日和3月25日分两批将水泥送到施工工地,余款于5月10日前结清。3月15日,马先生如约将水泥送到工地,由工地的一名张姓负责人签收。3月25日,马先生再次将水泥送到工地,这次张姓负责人不在,由一名黄姓负责人签收。5月10日到了,马先生持收货单要求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称再过几天。一周后马先生再次请求付款,施工单位却说,马先生只送过一次货,即3月15日那次。3月25日的签收人不是其单位员工,对其签字无法认可。马先生非常着急,几次争执不果,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仲裁过程中,施工单位还是只承认张姓负责人的签收单。马先生为证明自己确实送了两次货,提交合同、收货单、收发货记录、送货工人证言等各类证据,又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黄姓负责人。原来黄姓负责人已经离职,不再是施工单位的员工,并同意出庭作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马先生的请求。但这一番周折,真是让马先生心力憔悴啊。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防止出现纠纷。
货物签收人离职 谁来证明已交货?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马先生在济南代理销售某品牌水泥及其他建材。3月初的一天,经朋友介绍,某建筑施工单位从马生先处购买一批水泥,总价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