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崔永元发布标题为“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配图为范冰冰荣获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奖颁奖典礼合影照的微博。
2018年5月25日,崔永元发布标题为“一个真敢要,一个真敢给”,配图为部分合同内容照片的微博。
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发布标题为“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配图五张涉密演出合约图片的微博。主要内容为某演员演一出戏,签两份大小合同,并附一张签名主体不明的授权书图片。该条博文虽未明指范冰冰但却有影射之嫌。随后,网友和众多媒体发布“范冰冰参与拍摄4天,片酬6000万”的相关新闻或博文。
2018年5月9日,范冰冰工作室发布声明,指责崔永元涉嫌侵犯范冰冰合法权益,并保留追究崔永元诽谤的法律权利。
面对以上事件的不断发酵,海普睿诚民商事专业律师从法律角度对双方争议问题,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签阴阳合同规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构成逃税罪?
崔永元在微博里发布两份“大小合同”内容,“小合同”金额1000万,“大合同”金额5000万,笔者认为新闻热点体现的实质是现实中存在的通过少申报收入来逃税的问题。在市场活动中,演出费价格完全由市场定价,但是将6000万的演出费通过合同掩盖,只申报1000万,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如果真如崔永元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之规定,应否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涉税问题,处理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时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逃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范冰冰在五年内没有偷税漏税,没有受到刑事或者两次行政处罚且此次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依据此次爆料的内容就很难认定范冰冰构成逃税犯罪。
二.崔永元诽谤罪是否成立?
何为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把假的说成真的,就有诽谤之嫌。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崔永元所说属实,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所谓的诽谤罪。
三.公开合同内容是否成立侵犯商业机密罪?
崔永元如何获得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而知,但是该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必须“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措施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到本案,该合同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此条规定,如果该信息本身经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处理,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是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明星涉税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4日,崔永元发布标题为“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配图为范冰冰荣获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奖颁奖典礼合影照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