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CPR的规定,专家证人需要在提供证词前事先以“誓章”Affidavit的形式作出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声明Statement of Truth,即一份合格的专家意见通常即会包含对申请人有利及不利之处,又会包含对被申请人有利或不利之处。实践中,除非专家证人的偏见非常明显,否则在仲裁的中间程序中,仲裁庭很难判断其证词是否公正,以剥夺该专家证人作证的权利,而只能在交叉盘问后减少偏见证词在案件中的权重予以应对。
因此,关于专家证人独立性的判断,是仲裁庭成员关注的重中之重。不仅如此,在很多仲裁规则和判例中也会对仲裁员的选任要求提出意见,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第12条规定了仲裁员的选任要求,即“法院或其他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应适当顾及当事各方协议的仲裁员需要具备的任何资格,并适当顾及可能确保能指定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种种考虑,而且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时,还应考虑到指定一名所属国籍与当事各方均不相同的仲裁员的可取性。”
此外,Whitehouse v. Jordan (1981) 1 All ER 267先例则明确了,While some degree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experts and legal advisers is entirely proper, it is necessary that expert evidence presented to the Court should be, and should be seen to be the independent product of the expert, un-influenced as to form or content by the exigencies of litigation,即即使专家证人被一方所委任,其也有义务作出客观且中立的专业意见。
同样,Guidance for the Instruction of Experts in Civil Claims也明确了,Experts must provide opinions that are independent, regardless of the pressures of litigation. A useful test of ‘independence’ by another party. Experts should not take it upon themselves to promote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arty instructing them or engage in the role of advocates or mediators.
一、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之一----专家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Liverpool Roman Catholic Archdiocese Trustees Inc v. Goldberg (No.2), The Times, 9 March 2001先例以及EXP v. Barker (2017) EWCA Civ 63等先例的规定,对于专家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及过往有过业务联系等情形下,则存在被质疑独立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委任这类专家证人进行作证。
二、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之二----专家证人的收费
虽然在实践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仲裁规则对专家证人收费的形式进行规定,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专家证人同诉讼律师一样,仲裁庭也不会允许其向当事人根据结果来进行风险收费,否则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就会基于利益冲突而受到影响。
因此早在2002年,Environment & the Regions (No.2)(2002)EWCA Civ 932先例就已经明确了专家证人风险收费是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即We consider that it will be a rare case indeed that the court will be prepared to consent to an expert being instructed under a contingency fee agreement。
与仲裁不同的是,由于在法院阶段委任专家费用需要提前向法院进行申请并获通过,因此向法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人的预估费用”、“专家证人的专业情况”以及“尽可能提供其名字”等信息。如果法院经审查后发现相关专家证人与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则法院就会将其直接拒之门外。但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由于影子专家一般都在幕后提供服务和帮助,因此其完全可以向客户提供风险代理服务而不受任何限制。
三、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之二----专家证人与客户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所涉专业领域非常狭窄,进而使当事人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专家证人,亦或是案件标的很小,没有必要重金聘请专家证人时,当事人有时可能会不得不选择与其存在雇佣关系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在此情形下,由于此类与当事人存在雇佣关系的专家证人其本身并无任何过错,因此法院就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质疑该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进而拒绝其作证,而会选择告知其作为专家证人的法定义务,进而要求其保证完全的独立性。实践中,对方律师也可以在交叉盘问中对专家证人所述专业意见进行质疑,并最终由法院履行自由裁量权对该专家证人的作证内容进行权重上的划分。
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意见”的采纳准则之五——专家证人的独立性
作者:李旻来源:汉盛律师事务所

根据英国CPR的规定,专家证人需要在提供证词前事先以“誓章”Affidavit的形式作出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声明Statement of Truth,即一份合格的专家意见通常即会包含对申请人有利及不利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