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采用停止供电的手段实现搬迁目的是否合法?
A:不合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未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未依法给予被拆迁户合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暴力等手段逼迫被拆迁户进行搬迁,也不得中断供电、供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案情简介】
山西阳光裕慧石油有限公司与太原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8)晋0107行初203号
原告山西阳光裕慧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乡袁家庄上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峰,经理。
被告太原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上庄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佘国旺,主任。
负责人武洪雷。
原告山西阳光裕慧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裕慧石油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柏林东社街办)停止供电行为违法一案,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国峰及委托代理人刘丽薇,被告负责人武洪雷及委托代理人张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万柏林东社街办于2018年5月15日给滨河供电公司出具了《关于停止阳光裕慧加油站用电的函》,由于在建项目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上庄街,现在只有原告房屋没有拆迁,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程,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出具此函。
原告阳光裕慧石油公司诉称,阳光裕慧石油公司在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加油站,现因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建设面临拆迁。原告不但从未见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及公告,而且补偿较低因此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5月25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万柏林区东社街办主任佘国旺带队供电公司的人强拆了原告处铁围挡,把加油站外的供电大线剪断,随后供电部门的人把电表拆走。加油站员工打电话要报警,但被告工作人员恐吓殴打并抢走报警用的手机。原告员工多处受伤,原告法定代表人下午2:30分到滨河供电公司找到供电公司舒心经理询问了断电原因,就是被告作出的《关于停止阳光裕慧加油站用电的函》,原告认为被告停止供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明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土地租赁合同、关于变更租赁身份主体的协议书。第三组证据:《关于停止阳光裕慧加油站用电的函》、原告的法人代表与滨河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录音资料光盘及其文字整理资料;第四组证据:信息公开获取的文件。
被告万柏林东社街办辩称,一、原告属于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二、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在上庄街新建项目,从立项到规划、环评、征地各种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三、该项目征地补偿为综合补偿23.29万元/每亩,包含征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用的土地属于袁家庄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征地补偿依法属于土地所有人袁家庄委员会。拆除断电是事实,但打人事实不存在。
被告为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关于同意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拆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证据二、太原市发改委(2016)263号关于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据三、太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证据四、太原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据五、太原市环保局(2015)073号关于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据六、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证据七、太原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据八、太原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据九、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知)书;证据十、太原市国土局(2017)205号关于同意万柏林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函;证据十一、征用集体土地协议书;证据十二、太原市国土局万柏林分局(2018)9号关于征地工作实施完毕的报告;证据十三、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迁建工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费测算说明;证据十四、太原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房屋征收摸底表;证据十五、第三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万柏林区袁家庄村集体土地非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测算明细;证据十六、山西涌鑫房地产估价咨询公司致委托方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项目审批文件与涉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的目的;证据三、四、五、六、七、八质证意见同证据一,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九,被告没有提供公告文件,是单位之间的函件,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函只是包括了征地的费用,跟原告的加油站没有利害关系,与被诉行为也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十,涉案征用集体土地协议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十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十四,并建审测[2016]141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测算说明,只是地上附属物的调查摸底测算,没有经过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且该评估测算结果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无异议,土地证真实性无法判断;第二组租赁合同不认可;第三组证据,用电的函没有异议,录音资料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没有其他的佐证作为支持,不能作为认证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阳光裕慧石油公司在涉案土地有厂房及加油站,因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建设面临拆迁,原告因补偿较低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万柏林东社街办于2018年5月15日给滨河供电公司出具了《关于停止阳光裕慧加油站用电的函》,2018年5月25日上午9点左右,滨河供电公司的人把加油站外的供电大线剪断,随后供电部门的人把电表拆走。庭审时原告加油站已经恢复供电,并且未发现原告所述打人及其它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柏林东社街办通知停电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非法断电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未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未依法给予被拆迁户合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暴力等手段逼迫被拆迁户进行搬迁,也不得中断供电、供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中断用户的用电行为。被告万柏林东社街办向滨河供电公司出具《关于停止阳光裕慧加油站用电的函》,要求滨河供电公司对涉案地块停止供电的目的是变相实现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万柏林东社街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停电行为具有合法性,其辩解行为合法的理由缺少证据支持。由于加油站已经恢复供电,不存在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停止供电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太原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 俚
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
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