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视角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作为一部“迟到”的司法解释,本《解释》终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人始终关注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已经连续3年撰写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裁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特别是2020年4月撰写的《2020年涉野生动物犯罪执法司法问题研究——以2019年1041份公开司法裁判文书为视角》(详见下文相关阅读),以全国涉野生动物犯罪判例大数据统计为视角,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指出涉野生动物犯罪在规范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上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中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保持一致,保证量刑均衡。
本次《解释》根据司法实践,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设置为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200百万元、200百万元以上,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量刑标准保持一致,解决了实践中两罪量刑极不均衡的状况。
《解释》中涉及走私犯罪的内容,较《走私解释》也有不少显著变化,具体解读如下:
一、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限定为“走私出境”的情形。基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行政犯属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则未对进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予以专门规制。因此名录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行为方式也限于走私出境。
二、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设置了2万元的起刑点。价值较小且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刑”,而是累计走私价值2万元以上才入刑,这更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根据司法实践,适当提升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升档量刑标准,降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重刑率。
四、《解释》设置了从重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情节。其中的从宽情节,在涵盖《走私解释》第9条第4款“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条款的基础上,范围扩大到动物及其制品,对于情节较轻、一般情节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满足“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的,均可减一档量刑,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时间效力范围与法律相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因此《解释》出台后,对于具有相应从宽情节的在办案件、未审结案件等将产生实际影响。
以本人及团队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提取日期制作的2021年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裁判数据分析为例,共检索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一审判决书45份,涉及到名被告人92人,对判决书中明确提及涉案标的价值的进行统计:
有9名被告人涉案标的价值在2万以下,其中仅1人缓刑,其余均判处6个月至1年2个月有期徒刑,而按照《解释》则不构成犯罪。
有3名被告人涉案标的价值在100万至200万之间,无从重情节,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照《解释》其法定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
《解释》尚未明确的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走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境,不构成本罪。如果该野生动物种群在国外亦有分布或在国外驯养繁殖,则未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走私入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是否会按照《走私解释》第21条,以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理论和实践中可能会有争议。
    2.《解释》第13条第2款,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该款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且“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表述不一致,这对执法机关取证以及司法机关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已成规模?如果标的种群分布在境外,如何认定国外的人工繁育技术是否成熟?在未建立物种白名单,且人工繁殖和野生个体混杂不易区分的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置?

  2. 在司法实践领域,对于同一被告人针对同一对象既涉及走私行为又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如何定罪的认识不够统一,两种行为之间究竟存在竞合关系还是牵连关系,究竟是按照“数罪”还是“一罪”论处仍然莫衷一是。《解释》出台前,两罪的量刑档次有所不同,《解释》出台后,量刑标准虽已经一致,但仍可能涉及主、从犯等犯罪情节认定冲突。同时,由于在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领域,主要存在森林公安和海关缉私警察两支执法力量,需要统一司法适用标准,避免出现办案机关管辖权决定涉案罪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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