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是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理安排融资方式对企业并购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来,优先股因其融合了股权和债权的优点,缓和融资与投资间的利益冲突,深受并购方青睐。本文小编与大家聊聊优先股在并购融资中那点事。
Q1
何为优先股
《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由此可见,优先股具有两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第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完全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与公司就票面股息率、股利分配时间与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者浮动股息率;另,当公司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后,如果公司仍有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获取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的权利。
第二,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这也是与普通股的本质区别。优先股股东并非是完全丧失表决权,准确来说只是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具有表决权。
既然优先股兼具股权和债权优势,那么,什么样的主体能发行优先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发行优先股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常见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就是新三板挂牌企业。
Q2
优先股在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企业在并购中面临大量融资需求,给并购企业造成困境,自优先股实施以来,更多的并购企业将发行优先股作为收购资产或置换股权的支付工具,灵活地融合了股权和债权属性,优化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具体体现在:
(一)优先股融资满足了并购方保持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需求
企业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而发行优先股可以确保并购企业不会因融资而丧失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优先股的性质决定了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并购企业无需担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外流;而优先股股东又能享有较高的稳定收益,对投融资双方来说是双赢的局面。
(二)优先股融资降低了投资者对并购融资风险的担忧
第一,优先股股息相对固定,且具有一定优先性,优先股股息的取得与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联系并非十分密切;
第二,通过对优先股可转换、可回赎等性质的约定,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可在投资时间内对企业进行跟踪和深入了解,为是否转为普通股提供依据。企业经营不良时,投资者可通过企业回赎股票和优先股的清算获得一定的红利收益,企业在经营较好时,投资者可转换成普通股并通过上市交易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优先股融资具有使财务结构处于良性状态的优势
企业在并购交易中保持其财务结构处于良性状态具有重要意义,或将影响最终交易价格和并购结果。融资方式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但因债权融资不能纳入企业资本金,故如并购方采用债权融资工具,例如发行债券、银行借款,或将导致并购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呈现出较好的财务报表,影响并购方经营状态。
- 律师有话说 -
优先股很好地满足了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因其兼具债权和股权的优势,使得投融资双方共赢,利益得到优化,拓宽了并购方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并购市场快速发展,并购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方式。
并购融资中的优先股
作者:杜娟 祝心怡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融资是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理安排融资方式对企业并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