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高判赔全国第一案(央视国际诉迅雷一审胜诉)

来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央视国际胜诉

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央视国际胜诉,判决被告迅雷公司赔偿央视国际损失5,000,000元,创造了体育赛事高判赔全国第一案。
本案原告由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张闻杰两位律师代理。代理律师提出了“由央视拍摄制作的世界杯比赛节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央视国际对其录制世界杯比赛产生的录像享有著作权”、“被告提供下载、播放世界杯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构成同不正当竞争”等主要代理意见,大部分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第48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认定迅雷公司未经央视国际许可为用户提供世界杯录像的下载和播放业务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判决迅雷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要点
一、涉案节目(2014巴西世界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院判决要点:
1. 涉案节目是观众在屏幕前观看的经摄制而成的电视节目,该节目是经FIFA拍摄、央视制作而成,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比赛的拍摄及解说,包括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往届赛事精彩画面的剪辑、主持人和嘉宾的解说和编导的参与等方面。但其作为直播现场体育赛事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特别是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
2. 但该节目也在制作过程中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涉案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央视对其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二、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要点:
1.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赋予了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像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进行公证取证后一年进行公证取证,其得到的公证内容无法还原原告取证时的真实情况,且被告公证内容明显与原告内容差异巨大,综合考虑被告能够操纵迅雷手机软件后台的可能性,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仅为引用链接)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2.而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通过迅雷手机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2014年巴西世界杯体育赛事节目,供公众播放和下载使用,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要点: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实施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是提供视频内容的网络公司,其与原告在通过网络提供视频内容方面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节目的点播和下载服务,其在增加被告的网络流量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原告和原告的授权商相关网站对涉案录像制品的访问流量,被告在获取极大的经济收益的同时,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该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为此应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判决要点:
1.本案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手机迅雷软件提供涉案节目的行为,既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被告提供下载以及点播服务已经停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法院不再予以判决。
2.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提交了两份相关的许可协议(原告许可第三人的相关许可协议),其中约定的许可费用不可直接套用作为本案计算赔偿的依据,但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3.法院综合考虑了2014年巴西世界杯现场直播和制作播出所倾注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被告未经许可传播涉案节目的场次数量、被告提供的点播、下载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热播程度、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000,000元。
本案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后,考量赔偿数额时进行了合理、大胆的综合考虑。从制作播出投入的人力、财力等基本因素出发,全面分析了被告侵权的行为内容、方式等直接因素,并结合了涉案节目的社会关注度等间接因素,最后分析得出赔偿金额为500万元的结论。
虽然本案对于涉案节目仅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尚未认定为“作品”,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力度尚属不足,但却瑕不掩瑜。
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的社会环境下,此案判赔金额达到了500万实属不易,“体育赛事高判赔全国第一案”的出现可谓是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打了一剂强心针。
在目前盗播、盗链侵权行为极为猖獗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文化产业市场的规制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而导致盗播、盗链等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一方是因为当前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够强,一方面也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不够高。
“体育赛事高判赔全国第一案”的维权成功不仅仅是维权方一己之成功,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有的同仁的成功,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提高以及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
而侵权成本的提高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也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促进文创产业以健康、繁荣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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