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周和各位探讨了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适用规则。其中赔偿金,用以弥补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由于违约损害赔偿在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继续和读者探讨违约损害赔偿的类型、预期利益的种类以及预期利益损失额的计算方式。
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约定赔偿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法定赔偿是指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别法定赔偿,在实务中比较少见,是指由法律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无法弥补实际情况中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违约情形发生之后,非违约方得以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通过调高违约金的方式来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那么,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赔偿损失的范围,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为多少。原则上说,通过赔偿损失,应当使得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结合《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关联案例: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在该案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非违约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获得赔偿。
但是,法律在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时,为了防止赔偿的范围无边无际,又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限定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根据该意见,预期利益损失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综上所述,确定预期利益损失,需要综合运用四个规则: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过错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1条)。
因此,在法律实务中,结合预期利益的限制规则,一般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计算非违约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额:
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额=预期利益损失总额—违反方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损失中由受损方违约行为造成的部分—必要的成本费用
上周和各位探讨了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适用规则。其中赔偿金,用以弥补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由于违约损害赔偿在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继续和读者探讨违约损害赔偿的类型、预期利益的种类以及预期利益损失额的计算方式。
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约定赔偿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法定赔偿是指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别法定赔偿,在实务中比较少见,是指由法律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无法弥补实际情况中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违约情形发生之后,非违约方得以请求赔偿损失,或者通过调高违约金的方式来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那么,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赔偿损失的范围,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为多少。原则上说,通过赔偿损失,应当使得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结合《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关联案例: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在该案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非违约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获得赔偿。
但是,法律在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时,为了防止赔偿的范围无边无际,又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限定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根据该意见,预期利益损失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综上所述,确定预期利益损失,需要综合运用四个规则: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过错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1条)。
因此,在法律实务中,结合预期利益的限制规则,一般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计算非违约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额:
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额=预期利益损失总额—违反方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损失中由受损方违约行为造成的部分—必要的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