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第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2013年在重庆举办。尚权律师事务所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合作主办此届论坛。此时,恰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这一年内,这部法律的修改给刑辩领域带来了许多变化,困扰刑辩界多年的“三难”有了很大改观,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正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本届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新机遇与新挑战”。在本届论坛上,尚权律师事务所所做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成果”介绍成为论坛的一大亮点,得到与会专家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立法和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的好评。
安排
举办时间:
2013年10月26日-27日
举办地点: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主办单位: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
开幕式
第一单元
专题报告: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成果介绍
第二单元
新刑诉法下刑事辩护的新问题
论题一:刑事辩护“三难”的新变化
论题二:检察监督与辩护权利的保障
论题三:辩审关系的新发展
论题四 :刑事辩护与媒体关系
第三单元
新刑诉法下刑事辩护的新机遇
第四单元
新刑诉法下刑事辩护的新挑战
论题一:刑辩法律人的职业伦理
论题二:刑事辩护的规范化
第五单元
论坛总结及闭幕式
论坛实录精选
(以下职务为当时职务)
关于: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成果介绍
任惠华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我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欢迎各位律师同仁!
学习了尚权所的报告,启发很深。但遗憾会议代表里面没有公安界的朋友。现在,我把我在公安机关的调研情况给大家汇报一下。
我们的调研集中在中西部,有这样几个情况:各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非常重视新刑诉法实施,也在统筹推进相关的工作;各地的法制部门都在搜集整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治安、网监部门也分别都在召开调研会议,为制定规范积累经验,尤其在证人保护方面取得了经验,如建立证人保护的试点,也采取措施积极地应对出现的问题。
重庆市公安机关清理了相关规范性文件221件,确保在规范上面,新旧法能出现衔接。在实践方面,在看守所里面,见面会见的整体情况比较好,但是问题很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少数公安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消极地等待观望。有些公安机关对执法难题缺乏精确的认识,不从主观方面寻找原因。第二,民警的执法理念和法律素质还需要提升。录音录像不同步现象非常突出。几千年来,我们形成的过分依赖口供的观念没有显著变化。第三,部分制度缺乏明显的操作规范。如证人保护,很多地方的政法委都规定证人保护由公安机关负责。但是,保护制度具体怎样操作,各地方都没有统一的规定。集中材料转化证据制度的实施,现在也没有可以依据的新政。有些地方对技术侦查没有统一的认识,如对犯罪嫌疑人传讯的录音录像操作规则不具体,公安部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基层的也不能达到要求等。
最突出的问题是经费保障非常不到位。公安机关有230多万名警察,每年侦办的案件达600万件以上,工作量非常大。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对相关装备的要求更高。据了解,少数地方仍然使用原执法办案的场所设备,效果非常差。还有的单位在指定监视居住监禁过程中,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最后,是公安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其他部门存在分歧。如实践中,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和律师在逮捕标准认识上面存在差异,经常出现矛盾。地方公安机关对此存在困惑,普遍持一种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好不容易把犯罪嫌疑人逮捕了,结果全盘翻供,这种情况非常突出。我们希望能把对公安的调研的情况跟律师界的情况进行交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关于:刑事辩护“三难”的新变化
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为一名教授,我对各位发言人以及点评嘉宾所谈到的酸甜苦辣深表同情,同时也感同身受。我也办理了很多刑事案件,唯一的感受是,作为一名教授比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有些时候略微感到些须的尊严。
“三难”问题,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谈三点:
第一点,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律在律师权利保障上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不要一味地抱怨。
非常客观地讲,新《刑事诉讼法》能对律师的权利保护、改善到今天这个程度,可能已经超出了很多律师的期望。我认为,司法实务部门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我们不能对于存在的问题过于苛刻。
实际上,这一年来,律师界本身在保障律师权利上还是做了许多努力的,也充分肯定了它的进步。公安机关也作了很多努力,会见的问题,在公安环节基本上还是比较顺畅的,而且可以看到我们上面提供的材料,主要是公安部门,采取的方便办案的措施,可圈可点。
如在重庆的丰都县公安局,星期六、星期天都可以会见。我认为这个是非常有益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权利上能做到这个程度,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在阅卷的问题上,在执业实践中,现在阅卷是基本不难。阅卷所谓的一些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如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能不能拿相机拍照等。还有就是硬件投入、相关人员的配备,包括案管中心,还是很注意保障律师的权利的。
调查取证的问题,我认为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到底能不能取证的问题,我倾向于应该限定它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侦查阶段是肯定没有调查取证权利的,可以对申请取保候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要告知公安机关,那就要面临一个侦查阶段。
如果把这两个法条链接起来,侦查期间如果律师要取证,可能仅限于这三个方面。对于第41条的理解问题,所谓的辩护律师及证人以及其他机关和个人也可以统一向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这个条款理解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的依据是不行的,这个条款是原来《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针对辩护律师审查起诉的规定,前后间的衔接实际上是辩护律师搜集取证的问题。
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机关和证人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查院申请调查取证。所以是规定辩护律师的取证问题。之所以立法部门在侦查阶段不愿意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担心律师在证据问题上妨害侦查。在座各位也不敢保证,侦查阶段在辩护中不会出现妨碍取证的问题。
如果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恰当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我认为可以充分地探讨。我们应该看到,总的情况是权利保障程度是有所提高的。
第二点,应该看到,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我认为调查取证问题不重要,我不主张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但是,在会见阶段的调查取证,刚才张律师和大家的谈话都普遍反映了一个问题,现在出现了一个倒退的问题,是职务犯罪的问题,本质上是检查阶段的角色错位。
大家看到,首先是所谓的检察机关,然后又赋有侦查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想法律公正地实施,另一方面又想去侦查办案。这样,就必然导致他的角色错位。所以,才会出现第45条、第46条非常稀奇古怪、非常滑稽的内容,也出现了我们司法实践中对于第45条中三种情形任意扩大化的解释。
我所遇到的一个最极端的案例就是,在重庆的一个基层检察院,8万元的受贿案不让律师会见。
第三点,我一直有一个观点,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辩护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随着法律的深入实施,大家渐渐地熟悉了规则,公、检、法观念的转变,刑事辩护大有所为。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制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该对法律有信心。
西方有句话,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程度,它最大的标志是律师界的发展水平。
今天,在尚权辩护论坛上,我们探讨民主法制这个略显尖锐的问题,这本身代表了中国法制的进步。问题肯定是有的。所以,我们要不断努力。希望法制在一天中实现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不应该拒绝努力,应该不懈前行。
刑事辩护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简介 第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2013年在重庆举办。尚权律师事务所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合作主办此届论坛。此时,恰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