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减政策下民办教育的寒暑假工资问题
双减政策下,教育部文件中明确,不允许校外补课机构进行补课,而且不允许开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的科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名义开展补课培训,一旦发现将会严惩。
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的老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话题。
二、民办教育机构寒暑假工资的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也仅仅是“可以”、“参照”适用公办学校制度执行,并非是必须按照公办学校的寒暑假工资发放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民办教师寒暑假工资标准》:
在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每满一个学期可以享受一个寒假或者寒假的带薪假期,如果时间大于三分之二学期的,按满一个学期计算。寒暑假工资不得低于深圳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届满后,教师与所在民办教育机构不续签合同的,学校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寒暑假工资。
广州穗教发(2015)76号文:
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民办教育机构,2015年-2016年教师的最低薪酬应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即3790元。
但是全国大多数地区就此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综上,民办教育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下,遵守学校所在地出台的相关办法,其在劳动合同中,由双方约定寒暑假工资的具体标准。
三、民办教育机构寒暑假工资的发放办法题
(一)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寒暑假工资发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办教育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因其自负盈亏,经济收入稳定性无法比拟公立学校,因此,学校与教师可自主协商寒暑假工资发放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自主权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就不能单方不予发放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二)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寒暑假工资标准
观点1:比照《工资支付条例》中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处理
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和深圳则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安排用工的情况没有进行区分,上海规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深圳则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湖北省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办法。
观点2:以当地当年最低工资为基准发放
案例索引: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796号
法院认为,原告教师樊某在寒暑假应获得劳动报酬。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宜宾市翠屏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被告三江宝贝低于以上标准支付给原告的寒暑假工资应补足支付。
案例索引:
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民初954号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约定寒暑假工资的标准,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本院计算,该期间共补发的工资共计为16030元;2、2016年-2020年暑假工资500元/月,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应补发的差额共计为6240元。
笔者认为:寒暑假工资不应比照《工资支付条例》中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处理。
学校的休息、休假制度与企业不同,寒暑假休假是教师的假期权利,这项权利也在《教师法》中明确。民办教育机构虽然和企业一样自负盈亏,但是不可否认其教书育人的特性,且学校也是依据国家规定停课放假,该情况并非各地《工资支付条例》中所述情形。
案例索引:
2010年5月10日,北仑劳动仲裁委就民办教育机构的寒暑假工资发放问题进行了裁决。
仲裁委认为,学校不能以停课放假为由,拒绝支付寒暑假工资且寒暑假工资支付不适用《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寒暑假工资标准,有约定从约定。
四、民办教育机构人资风险管控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课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对此,用人单位应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一)制定单位规章制度
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未向劳动者征求意见,也并未向所有劳动者公示,就直接在单位内部推行,其实这种制定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制定程序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途径很多,常见的有:
1.用人单位拥有自己网站的,将规章制度上传到单位网站上;
2.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编撰成员工手册后发放给劳动者学习;
3.用人单位在公告栏将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公告。
上述三种公示途径简便可行,已能说明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为确保万无一失,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增加条款:
“甲方(劳动者)有学习乙方(用人)的规章制度的义务,乙方的规章制度已通过【xx】形式向甲方公示;在签订本合同时(劳动合同),甲方已知悉并愿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程序合法只满足程序合法性要件,还需要满足内容合法这一实体要件,才能合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则要求该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女性劳动者须到三十岁时方可结婚、禁止员工之间相互恋爱等内容。”
这些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满足制定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条件,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缺一不可。
(二)依法建立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1、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劳动者的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时限,工作时长,社会福利,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条件,保密和竞业禁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建立劳动者从入职、试用、考核、转正、离职解聘、交接等程序性管理制度。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距今已快三十年,其还是否与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师的现状相契合,这是值得思考的。中国历来就有尊师重道的传统,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知识创新就是生产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提高教师待遇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国家层面出台一部针对民办教师用工的相关法律填补此领域的空白,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2.完善提高教师寒暑假薪资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在教师入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详细约定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用工纠纷。
我们建议,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应立足学校的长远发展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尽可能的为教师提供较为良好的福利薪资待遇,体现人才的价值,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
禁止补课,民办教育机构寒暑假的工资如何发放?
作者:赵丹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一、双减政策下民办教育的寒暑假工资问题 双减政策下,教育部文件中明确,不允许校外补课机构进行补课,而且不允许开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的科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名义开展补课培训,一旦发现将会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