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
遭受伤害的情况并不罕见
由此引发了许多争端
在实践中
实习单位为降低用人风险
一般会考虑为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
然而
商业保险在缴费标准、保障程度上
均无法与工伤保险相媲美
那么,实习学生能否参与工伤保险?
一、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习学生在身份上仍为学生,受学校管理,因此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职工”,亦不能参与工伤保险。
二、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省份将“实习学生”列入工伤保险参与主体中
2019年10月29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转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认为该意见在“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号召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接着,各地方开始探索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与主体范围:
广东省
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 8 类特定人群新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实习学生也在此列(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川省
2020年7月31日通过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2)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天津市
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
浙江省
2023年6月30日,浙江省人社厅等部门出台《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群众演员等7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总 结
(一)能否认定实习学生与工作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参与工伤保险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成立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但由于实习生身份较为特殊,部分情况下不被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且所从事大多为辅助性工作,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能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依据,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各省对于实习学生的定义有所区别
例如,广东省与浙江省对实习学生的定义更为宽泛,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生”列入工伤保险参保主体中。相比之下,四川省对实习学生的界定更为严格。
(三)实习学生参与工伤保险的实践仅在部分省份施行
目前,尚有部分省份未将实习学生列入工伤保险的参与主体中,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湖南省、内蒙古等。因此,实习学生能否参与工伤保险,需要视各地方政策情况而定。
(四)对于实习学生参与工伤保险的变通目前仅存在于地方性法律文件中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实习学生参与工伤保险”进行变通性修改。
实习学生能否参与工伤保险?
作者:叶静文 朱慧洪来源:公司法探

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 遭受伤害的情况并不罕见 由此引发了许多争端 在实践中 实习单位为降低用人风险 一般会考虑为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 然而 商业保险在缴费标准、保障程度上 均无法与工伤保险相媲美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