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同事搭便车出车祸,被判赔172万元!为啥?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生活中,让亲友同事搭个便车出行或上下班,往往只是出于司机的善意之举。既可以增进感情,也可以节约资源。而下文案例中,司机却因事故导致同乘的同事受伤,被法院判赔172万余元。

导 言
生活中,让亲友同事搭个便车出行或上下班,往往只是出于司机的善意之举。既可以增进感情,也可以节约资源。而下文案例中,司机却因事故导致同乘的同事受伤,被法院判赔172万余元。判决结果公开后,引发网友热议,直呼司机“风险过高”。本文将结合该案例,简要探讨下其中关键的法律问题。
案 情 简 述
车主王某与乘客董某为同事关系。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汽车一同上班。路上,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伤残等级鉴定,乘客董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董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法律 分 析
从案件引发热议可以看出,不少人无法理解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有人觉得也许合法,但不合理。那是否确真如此呢?下文将梳理其中几个关键、常见的疑问,进行简要地论述和分析。
一、赔不赔(为什么要赔)?
类似案件中,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源于“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就因为驾驶不当引发了事故,对董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类似的事故案件中,关键需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若存在过错的,则基本可以确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往下考量赔偿责任的大小。
若不存在过错(如:经认定不负事故责任),则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有责任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怎么赔(赔多少)?
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大小的。公安交警部门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对事故的所占的责任程度。本案中,王某是因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赔偿责任才会显得尤其为重。而类似的“搭便车”案件中,往往会存在需要承担主责/次责的事故第三方,又或者乘车人员本身存在过错(如:唆使司机闯红灯)。以上情形都可能会分担作为司机一方的责任比例。
而针对“好意同乘”的情况,《民法典》中还有特别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类案中司机方的风险负担。但本案中,司机王某是有收取一定的乘车费用的。这导致本案无法适用前述规定,减轻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
三、免责声明有没有用?
有网友打趣说,那以后我让别人搭车时,都签个“生死免责协议”,规避风险。但从法律上来讲,涉及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车主免责的依据。
四、 类似情况中,怎么做才有效“保护”驾驶人员?
首先,安全驾驶。无论如何,驾驶人都应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这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答案。交通事故在社会层面上虽然频繁发生,但对个体来说并不必然,并非完全不可避免。
其次,不建议收取搭乘费用。有时候,因为搭乘便车次数过于频繁,乘客可能会给点“油费”以回报善意。但实践中,这种操作不利于司机被认定为无偿。因此,如果是长期搭便车的同事或朋友,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以其他方式回馈对方的善意行为。双方之间保持无偿的“善意流动”。
最后,选购合适的保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是不会对同乘的车上人员进行赔付的。建议车主可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意外险。这些保险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帮助车主降低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搭乘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能获得一定保险赔偿,降低损失。经常搭乘朋友或同事车辆上下班的人,可以考虑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小 结
法律维护善人善举,但无偿、善意帮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借口。“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者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不能因为无偿或好意的行为,就否定自身对同乘人安全所负有的责任。同理,乘车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时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车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二者之间互相帮助和监督,共同维护法律中有关“好意同乘”规定的适用环境,营造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价值观导向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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