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无证朋友租车开 出事故后怎么“分锅”?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蔡某与柯某系朋友关系。因蔡某尚未考取驾照,遂借用柯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某共享汽车租赁平台注册了账号,并通过该账号租赁了一辆汽车自用。驾车过程中,蔡某越过道路中间黄色实线与陈某相撞,导致陈某受伤。

蔡某与柯某系朋友关系。因蔡某尚未考取驾照,遂借用柯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某共享汽车租赁平台注册了账号,并通过该账号租赁了一辆汽车自用。驾车过程中,蔡某越过道路中间黄色实线与陈某相撞,导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蔡某弃车离开现场。

文字:袁园


1
该事故经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由蔡某承担全部责任。后陈某与蔡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璧山法院,要求蔡某、柯某、某平台及案涉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4000余元。
庭审中,柯某认为系蔡某无证驾驶导致陈某受伤,陈某的损失应先由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车辆实际驾驶人蔡某赔偿,柯某不承担责任。某平台则认为其在用户申请注册时已对注册人的身份信息、驾驶资格等予以核验,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告知所租赁的车辆只能由用户本人使用,故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何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蔡某无证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蔡某追偿。

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无证驾驶且存在逃逸行为,被告柯某将个人身份信息出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蔡某用于汽车租赁,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蔡某承担80%的责任,柯某承担20%的责任。
因某平台已按照规定在注册时要求用户上传相关证件并进行人脸核对,尽到了审验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3780元,蔡某赔偿陈某5504元,柯某赔偿陈某1376元。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或者出借自有账号供他人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上相当于将自己占有使用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此时账号出借方事实上丧失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原则上应由对车辆享有运行利益和支配利益的实际驾驶人承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如将账号出借给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则是对无证驾驶的纵容和对事故发生的放任,出借人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故,为维护自身利益及公共交通安全,应尽量避免将账号或租用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即使要出借,也应对借用人的驾驶资质、行为能力等予以必要核查,避免“好心”办坏事。
点击图片,了解更多法院工作 ↓
两级法院联动 “打包”化解一揽子“砖头质量”纠纷
璧山法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白皮书
府院联动巧执行,“烂尾”楼盘获新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