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退出新思路——破产浅析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P2P行业发展初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P2P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并非单纯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开始出现套路贷、暴力催收、非法集资、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P2P行业发展初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P2P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并非单纯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开始出现套路贷、暴力催收、非法集资、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随着P2P平台不断爆雷,监管政策逐渐收紧,大量的违规P2P平台需要退出市场。但由于P2P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巨大,“硬着陆”(一刀切或者直接转入刑事程序)式的清退P2P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引导P2P网贷公司“良性”退出成为当前的首要问题。笔者及团队将从合理利用法律破产程序,在法院主持下实现P2P平台良性退出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现阶段P2P平台清退的几种模式
P2P平台自主退出,做出清偿方案
P2P平台提出的清偿方案存在诸多天然缺陷,一是清偿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管,P2P平台不按约履行清偿方案,众多债权人无法按约得到清偿,一旦发生清偿方案履行不能,公众债权人的债权更加没有保障,债务人(P2P平台)的清偿能力和意愿更是大打折扣,P2P平台的资产难以摸清,更别提后续处置、变现、清偿问题;
二是P2P平台自主制订的退出方案无法约束全部债权人,这使得P2P平台最终是否能够实现良性退出存在极大的不可控性。
没有强制约束力和对抗全体债权人的退出方案,随时都可能因为个别债权人单独起诉求偿而面临无法继续实施的风险。
地方政府介入的退出方案
在涉及众多债权人的情况下,P2P平台需要一个稳妥、可控且能够稳定所有债权人的程序,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使P2P平台能够在各方参与的基础上实现良性退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很多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各自的P2P退出管理方案,试图依靠行政力量介入、管理P2P平台的退出,帮助其降低社会不良影响,挽回债权人损失,例如深圳市政府2019年3月27日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环境下,政府的强势介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安抚公众的实际效果,但政府的介入和新程序的制订,理论上仍无法解决个别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干扰清退工作的问题。
二、新思路——在法院监管下,利用破产程序良性退出
根据笔者及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破产法实务及理论研究的经验来看,破产程序满足P2P良性退出所必须的几乎全部要件,可以帮助部分P2P平台有序、可控地良性退出。
当然,2020年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启动《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关键一年,其中,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李曙光教授在清华金融评论的“推进《企业破产法》修订健全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文章,本文不再赘述。
破产程序处理P2P退出问题的优势
1.单独清偿债务的请求将不被支持,所有债权公平、平等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个别债权人提出的单独清偿债务的请求将不再被支持。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最终破产分配方案,所有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公平、平等的债务清偿,避免分配不均或利益输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021条等的规定,破产程序也可以阻止个别债权人单独起诉,防止出现“一人起诉,全盘推翻”的局面,即使出现诉讼,也可集中到破产管辖法院审理,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
2.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破产有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流程要求。P2P平台要想实现良性退出,相关退出方案必须要对每个债权人都产生拘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清盘方案坚定、有序地执行。而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破产管理人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可以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维护公众债权人的权益,减小违规P2P的社会危害性。
3.债务人的财产将被集中处置,资产变现难度变小,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债权人利益
目前无法达到监管部门备案要求的P2P平台,大部分都丧失了清偿能力,实际上已经达到法定的破产标准,放任不管只会让相关P2P平台成为“僵尸企业”、资产流失、清偿率降低,社会不良影响扩大。
而根据《破产法》第20、25、31-39条以及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有权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和国家机关解除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对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特殊情况行使追回权、取回权;中止执行程序、民事诉讼和仲裁等。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4.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整理,降低众多债权人维权成本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接管,资产清点、债权清收。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降低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减轻了债权人的负担。
在没有特殊突发情况下,破产程序的周期更短。
对目前P2P平台退出市场方式的思考
目前正在寻求退出市场的违规P2P平台,很少采用破产程序,更多是采用自主制订清盘方案的路径。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投鼠忌器,希望私下解决问题,以减少不良社会影响。
但笔者认为现行的退出方式非但不能实现P2P的良性退出、减小不良影响,甚至可能造成更加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另一方面,部分人错误认为允许P2P平台进入破产程序会导致违规经营P2P平台的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通过“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但这种反对是无法成立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非《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股东的责任不会因为P2P平台采用不同的退出方式而发生改变;
2.违规P2P平台采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不会减少股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自融自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违规P2P平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都不会因为公司破产而消失;
3.在法院的组织管理及减免刑事处罚的“激励”下,企业进行破产程序有可能督促公司股东等积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配合还款,实现最优的社会效果;
4.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对于公司对外债权进的追索会享有诸多《破产法》赋予的便利条件(详见上文),更利于将破产公司资产变现,维护公众债权人的利益。
三、结语
在现有情况下,应引导违规P2P平台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实现良性退出,让法院作为监督者介入P2P平台的清盘过程,兼顾各方的利益的同时减少公众债权人的损失,降低违规P2P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
当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P2P平台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为了实现公众债权人损失最小化的根本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认罪认罚、主动筹款还款、认罚退赃,有效减小了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笔者认为违规P2P平台利用破产程序实现良性退出,是一种对各方利益都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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