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合规专栏9月主题:加班加点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前言 劳动人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实践中,企业遇到民事或劳动争议纠纷、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司法机构刑事处罚后,在事后调查的过程中,才发现劳动人事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被疏忽的违法违规
前言
劳动人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实践中,企业遇到民事或劳动争议纠纷、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司法机构刑事处罚后,在事后调查的过程中,才发现劳动人事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被疏忽的违法违规情形,或虽然知晓但并未充分意识到这些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我们特开辟劳动人事专栏,将从劳动人事日常管理中的常见议题出发,按月选取一个主题,并围绕该主题体系化地分享相关的合规建议,包括如何精准识别相应的劳动人事合规风险点、如何评估企业已经面临的合规风险程度、如何制定有效且可执行的合规风险解决方案、如何制定规范的劳动人事风险预防机制。
在每月初,我们将选取一个主题,并在该月的首期推送中向大家体系化地展示该主题涉及的知识图谱,各位读者可以在评论区中选取感兴趣的知识点或提出希望了解的问题。在主题月中,我们将在每周不定期推送与主题相关的知识点词条、问答或经典案例。
9月主题:加班加点
本月,我们选取的主题是“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和相关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在实践中,前述三种“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通常被统称为“加班加点”,或简化统称为“加班”。
加班加点是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对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可以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之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项下,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正常工作时间为基准,用人单位每月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然而,近年来,劳动者因持续长时间加班加点导致猝死的新闻屡见不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加班加点安排和加班加点工资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我们围绕加班安排和加班工资收集汇总了相关的常见问题,在本月的后续推送中,我们将选取其中的热点问题分享相关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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