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历来都处于较高法律地位,该制度的创立旨在为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领域问题给出来自专家方面的论证以帮助仲裁庭进行裁判,例如在案件中涉及的定损、审计、估价等工作在实践中均需由专家证人予以完成。但在另一方面,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专家证人出席,对于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证人,仲裁庭或法院应当本着一定的规则和准则作为采纳的标准,对于“专家意见”可靠性及信服力Reliable body of knowledge or experience的考察就是其中之一。
一、“可靠性及信服力”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专家意见”可靠性及信服力的判断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可靠性测试Reliability test或专家测试expertise test来作为考量的手段,即通过科学的测试工具来为测试专家意见的作出是否具备强力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所谓可靠性测试指的是判断专家证人的研究和经验是否相比于没有资格的人而言,其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基本理论和应用基础的过程。根据Kennedy v. Cordia (Services) LLP (2016) UKSC 6先例;R.V.Gilfoyle (2001) 2 Cr App R 5先例;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先例,Kumho Tire Company Ltd v. Carmichael先例等案例,均明确了如果专家意见没有可靠理论和应用支撑或该专家证人没有实务经验,则其作出的专家意见可能会被法院予以拒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靠基础测试”是决定专家意见权重的关键,但是实践中并没有一个针对可靠性的判断标准,也不可能将该标准完全交由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来加以评判,而是应当由仲裁庭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证据情况以及该专家证人所使用的新技术在行业内的接受程度,并结合“必要性”和“帮助性”等特征进行自由裁量,包括但不限于考虑该应用技术是否可控制、可验证或可反驳,是否具有科学理论依据和行业认可度以及操作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较高错误率等。
此外,R v. Clarke先例也明确了,实践中只要达到该专家意见具备“表面可靠”prima facie reliable以及确实对审理案件具有证明价值probative value或有帮助等因素时就已经能够达到相关证明标准,而无需再对专家意见背后的理论和应用进行实质性的可靠性判断,只有在其所依据的理论和应用完全不可靠时才可能会被予以彻底排除。之所以适用“表面可靠”的方式作为是否排除专家意见的标准,一方面是由于法官或仲裁员从专业性角度完全没有能力与专家证人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即便该专家意见在经过审理后发现存在瑕疵,法院或仲裁庭也完全可以在案件审理后对该专家意见所持分量进行自由裁量discretion,因而并不会对案件的结果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专家意见”的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RulesofEvidence》之 Rule 702条的规定:基于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书或其他形式作证,如果:A witness who is qualified as an expert by knowledge, skill, experience, training, or education may testify in the form of an opinion or otherwise if:
(a) 专家的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有争议的事实;the expert's scientific, technical, or other specialized knowledge will help the trier of fact to understand the evidence or to determine a fact in issue;
(b)专家证据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the testimony is based on sufficient facts or data;
(c) 专家证据是基于可靠的理论或应用得出的the testimony is the product of reliabl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and;
(d) 专家将这些理论与应用可靠地适用于案件事实the expert has reliably applied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o the facts of the case.
可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无论是对专家证人的经验、资格,还是从出具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论及实践应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专家证人在其报告中及时进行披露,以供对方当事人在庭前进行充分准备。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际诉讼还是仲裁活动,法院及仲裁庭一般都会对专家证人的采纳予以较为宽容的态度,该标准可以帮助法院或仲裁庭从不同角度听取专家证人就某一专业领域问题的见解和看法,帮助其综合的作出公正裁判。但不可否认,倘若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标准过于宽松,例如引入“占星术”、“巫术”等极端边缘化且未经证实的学科又会无端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审理。因此,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法院或仲裁庭会加大适用“可靠性及信服力”的比重,进而再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自由裁量。
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意见”的采纳准则之一:可靠性及信服力
作者:李旻来源:汉盛律师事务所

“专家证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历来都处于较高法律地位,该制度的创立旨在为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领域问题给出来自专家方面的论证以帮助仲裁庭进行裁判,例如在案件中涉及的定损、审计、估价等工作在实践中均需由专家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