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张先生在与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肖女士借款50万元用于其经营的酒店。后因酒店严重亏损被迫停业,双方决定离婚并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归刘女士所有,一切债务由张先生承担。随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肖女士持张先生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刘女士答辩:其与张先生已签订协议“分割债务”,故应由张先生个人清偿借款。
法院裁判
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刘女士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系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张先生和刘女生应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哪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法律条文立法本意在于解决夫妻双方内部法律关系,旨在避免虚假诉讼。因此,该债务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则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司法解释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解决夫妻双方外部法律关系,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债务由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证明夫妻双方存在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举证证明不能,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因此,本案中刘女士需向法院证明张先生欠肖女士的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张先生个人债务,或证明存在财产及债务的婚内协议并且肖女士知道该协议,否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假离婚,真躲债”,该如何认定?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张先生在与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肖女士借款50万元用于其经营的酒店。后因酒店严重亏损被迫停业,双方决定离婚并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归刘女士所有,一切债务由张先生承担。随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