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导致小偷死亡,何罪之有?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月黑风高杀人夜,是古龙小说的经典描述。雨天路滑好盗窃,则可能因为一起案件而成为现实。 据报道: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人偷家禽。

月黑风高杀人夜,是古龙小说的经典描述。雨天路滑好盗窃,则可能因为一起案件而成为现实。
据报道: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人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
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读罢,大概许多人的第一反应便是:检察机关真能扯。这个案件无论如何,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都难以服众。法理上,该案可视为正当防卫或意外事件(究竟为何者须进一步探讨);情理上,东西被盗愤而追偷,并无可谴责之处。
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唯有两个猜测:其一,案件尚有许多未被披露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对定罪量刑非常重要;其二,迫于小偷家属的压力,检察机关不得不起诉。不过,以上两点仅为猜测。
实际上,根据厦门网的澄清报道:此事件应属于厦门日报工作者失误,检察机关在起诉前不可能表达观点,承办人表示的观点亦不具备法律效力。
基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素养的确定,法纳君以为厦门网的澄清是合理且值得信任的。不过,真相究竟如何,仍需检察机关的进一步澄清。
从法理上看,法纳君以为该案构成正当防卫。
按照张明楷先生关于一般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必须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3、关于防卫意识;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案情来看,第1点与第3点及第4点应无疑义:小偷偷拿家禽,应为不法侵害;防卫意识,按照学界的通说,不一定要有。况且,本案中追逐小偷的行为可视为有挽回损失的正当防卫意识;本案中防卫的针对对象正是作为不法侵害人的小偷。
争议在于第2和第5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3点,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刑法理论上也有不同观点。张明楷认为,在财产性不法侵害(状态犯)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状态仍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换言之,不法侵害财产的行为人,在被现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时,其行为一直延续到其将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自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
具体到本案,失主发现小偷偷家禽的行为并追赶,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5点,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学界认为: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易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本案中,追逐小偷的行为显然未超过必要限度。
至于最后拉扯小偷,导致小偷因为挣脱坠地身亡,并非追逐行为的必然或者很可能导致的结果。一般而言,在雨天追逐一个人并发生拉扯,应当预见到有使得对方滑倒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不大。况且,滑倒未必导致死亡,这意味着因为追赶而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进一步减小。
综上,雨天追逐小偷并发生拉扯,与挽回损失的正当目的具有相当行,并未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本案传言中检察机关的结论可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只不过后者严重打击了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而前者不利于公民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司法实践上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实际上会使得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正义如果不能合法地彰显,便只能默默低贱地活着,最终死去。
小偷最好的时代,我们希望这一天永不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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