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载了法院人若干期待的小额诉讼,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在 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露出真容。一时间,各基层法院无不为之兴奋,为之鼓与呼,似乎案多人少的矛盾从此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仅仅经过两年多的沉淀,当初的激情已经过去,留下的仍然是沉默与无奈。
承载了法院人若干期待的小额诉讼,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在 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露出真容。一时间,各基层法院无不为之兴奋,为之鼓与呼,似乎案多人少的矛盾从此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仅仅经过两年多的沉淀,当初的激情已经过去,留下的仍然是沉默与无奈。据笔者掌握的数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最高的为6.01% ,有的地区甚至为零。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甚至成了摆设,其促进诉讼的价值得不到实现,这个程序的设计无异于“画饼充饥”。
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亮点就是“一审终审”,其余与简易程序无异。这项程序在实践中遇冷的原因很多。
其一,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过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该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且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目前,就山东省而言,只有标的额在 12000元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该程序。如此低的标的额,本来案件数量就不大,而且还有大量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等“鸡毛蒜皮”的矛盾容易激化的纠纷,仓促按照“一审终审”结案,往往是案结事不了,而且还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因此,将此类案件排除在外之后,所剩符合条件的案件就寥寥无几了。
其二,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排斥。对当事人来说,最终也是最高的追求是胜诉所带来的利益,而适用哪种程序只是成就这项追求的一种手段。但是当这种手段阻碍或者不利于利益实现的时候,必然会受到当事人的排斥,致使不能进入这种程序,或者使程序的优势发挥不出来。从原告的角度来讲,其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效率的提高,而是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起诉之初,原告的内心也是忐忑的,对于胜诉没有十足的把握,担心“一审终审”后,一旦败诉,将不利于权利的救济,倒不如留下二审的机会,置自己于攻守自如的境地。因此,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原告就会把标的额提高而拒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被告角度而言,是否欢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也取决于是否对他有利。为了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以获取最大利益,被告可以通过反诉、再审、信访等手段,拒绝该程序的适用或者将其所独具的“一审终审”之优势消耗殆尽。
其三,来自于法院的阻力。从理论上讲,快刀斩乱麻式的“一审终审”固然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也使得调解、和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没有机会参与其中,其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也会影响法院的考核效果。而且从法院角度来讲,具有了终审权,基层法院好像是权力加大了,但是就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说,一份判决再好也丝毫不影响将会招致无端的指责与非议,甚至会引起上访,法官甚至法院对这种权力就像对“自由裁量权”一样,大都是敬而远之,不敢也不愿行使,倒不如让二审来分担一些压力。
其四,保障制度的缺失。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审理周期短而且判后即生效,然而这只是个结果,这个结果的取得有赖于良好的审前准备为支撑,如送达、答辩、固定证据、固定争点等,否则,开庭的顺畅进行都难以保障,何谈畅享“一审终审”所带来的欢愉。而目前,不但存在送达难这样的现实问题,还缺少强制答辩、证据失权等制度的保障,使得甚至在判决之后提交的证据都能够推翻原有的生效判决,不能有效遏制当事人恶意操纵诉讼进程,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不能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
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功能是出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这也是破解审判压力之所必须。然而,要想使这项程序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不但需要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司法理念的改善;不但需要法律规范的准确定位,也需要诉讼制度的配套完善。最后,关键还得需要社会对司法既判力有足够虔诚的信仰与尊重。因此,小额诉讼程序设计出来了,而其功能的发挥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小额诉讼遇冷,看一名基层法官的思考
作者:任玉峰来源:山东高法

承载了法院人若干期待的小额诉讼,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在 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露出真容。一时间,各基层法院无不为之兴奋,为之鼓与呼,似乎案多人少的矛盾从此就可以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