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说契税税率提高了?果真如此吗?本文给你捋一捋。
一、契税的基础税率未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约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而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对比中,没有发现税率的提高。但是陕西省适用的税率一直是多少呢?《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3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该税率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并不矛盾,因此目前看来,陕西省的契税税率将延续百分之三。
二、减征的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有效?
为什么大家都认为契税的税率提高了呢?这是因为近年来一直执行的是契税的减征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条文如下:
2016年2月22日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上述减征政策是否继续有效呢?
从法律的效力等级上来看,上述优惠政策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因此其内容如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矛盾时,自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那上述优惠政策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矛盾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了一些免征契税的情形,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优惠政策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发布的,但毕竟发文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布后,这些优惠政策无论是发文主体还是税率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矛盾;如果该优惠政策要顺利实施,以上优惠政策应由有权主体即国务院重新发文,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才能适用。
同样,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最后一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也相矛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发文单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虽然该文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的,但是目前看来在程序上如果要想继续有效,也需要国务院重新发文,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才能适用。
“税收法定”并不是简单的将暂行条例改为法律,而是将有关税收的一系列规章进行梳理,必要的上升为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就增加了免征的条文;其他的非长期适用的文件授权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制定。
因此,在其他优惠政策效力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来看,税率可能是提高了。
三、“我”的房子还没有交契税,是否有必要提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此契税的税率应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即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日的税率。即便某房产暂时未缴纳契税,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经确定,税率也不应变更,因此没有必要提前缴纳。
契税税率真的提高了吗?
作者:唐艳茹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说契税税率提高了?果真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