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的法律风险
作者:陈龙飞 孟华蝶
(一)案例简介
1.基本事实
2007年9月20日,借款人李某、共同借款人寇某、贷款人某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出现下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且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郑民四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案外人借款19,005,753元及利息(以19,005,753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零点五,自2012年1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寇某对河南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某银行认为借款人构成合同项下违约,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本金。
庭审期间,某银行确认案涉借款合同项下未出现过逾期。
2.法院观点
某银行要求加速到期的条件有二:一是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二是该诉讼可能或已经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依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寇某涉诉至今,仍能按月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1月14日,尚未有证据显示存在逾期还款情况。故,李某、寇某虽卷入重大诉讼,但尚无证据证明影响了其偿债能力,进而影响或损害某银行的合同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律师解读
加速到期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出现违约情形时债权银行的常见救济途径。若适用该种救济途径,债权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等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剩余本金及其他款项。下文将进一步探讨加速到期条款表述及加速到期意思表示过程中会产生的法律风险。
1.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
合同文本中加速到期条款的设计决定了债权银行能否按照预期主张合同加速到期。实践中,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于条款本身的抗辩一般有以下两类。
(1)违约情形未达成
如果债权银行主张加速到期的违约情形是借款人逾期,一般而言,债务人、担保人等较难抗辩违约情形未达成,法院亦会认可债权银行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但当项目未逾期时,债权银行能否根据其他违约情形主张加速到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判断方式。
一种方式认为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审慎判断。《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六册)》认为,法院应审慎认定金融机构提前收贷权利行使的条件,应当结合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期数、金额、债务人逾期的原因、还款能力等,依照《民法典》《贷款通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精神进行谨慎判定。
另一种方式则认为需要结合合同文本表述来分析。本次案例解读中,北京一中院从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表述出发,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除了应当存在还款人被卷入诉讼这一客观事实外,还应当满足“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这一条件,现案涉合同未出现逾期,第二个条件较难满足,因此对债权银行的加速到期主张不予支持。而浦东法院(2020)沪0115民初1091号判决书则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债权银行可主张加速到期的违约情况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发生被查封等情况”,现案涉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债权银行行权条件满足,有权主张加速到期。
(2)格式条款
加速到期条款是格式条款,债权银行未尽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是实践中债务人或保证人较为常见的抗辩理由。
从司法实践来看,天津三中院(2019)津03民终2870号判决书认为,根据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涉案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但昆明中院(2018)云01民终2335号判决书认为,加速到期条款明显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亦没有区分轻微的违约行为或严重违约行为,该约定既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且本案合同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应当作出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从法律法规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五部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一方需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限制在“异常条款”。我们认为,加速到期属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若借款人等不违约则不存在该条款的适用,且该种约定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不合理加重各被告责任的情形,亦不属于需提示的“异常条款”。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异常条款”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加速到期条款是否属于债权银行需提示的“异常条款”有待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进一步探讨。
2.加速到期意思表示
当债权银行认为案涉合同存在可主张加速到期的违约事由时,需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做出加速到期的意思表示。
(1)加速到期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
实践中,常见的加速到期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包括债权银行自行发送函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以起诉主张加速到期的方式由法院发送诉状副本等。前述表达方式均为有效的意思表示方式。但就直接提起诉讼而言,该种方式因流程过长,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昆明中院(2018)云01民终2335号案中,借款人逾期支付款项,债权银行催告未果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合同加速到期。开庭前,借款人才支付了开庭日前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而法院认为,借款人虽存在违约,但其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改判案涉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未支持债权银行加速到期的请求。可见该案中,由于债权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做出加速到期的意思表示,导致加速到期前违约情形已消失,债权银行无法主张加速到期。
(2)加速到期日的认定
从结果来看,加速到期日的认定影响着债权银行可主张的利息金额及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司法实践对加速到期日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是债权银行可主张借款人签收函件之日为加速到期日。《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六册)》认为,债权人以邮寄提前到期通知书的方式主张债务提前到期的,应当提供债务人有效签收提前到期通知书的邮寄凭证,并以债务人签收之日为提前到期日。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736号判决书认为,债权银行向借款人发出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虽告之其案涉贷款全部于2019年4月10日到期,但借款人于2019年4月24日才签收该通知,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于2019年4月24日到达借款人,故认定案涉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4月24日。
其二是债权银行应当在借款人签收函件后给予其合理期限后,方可确认加速到期日。浦东法院(2023)沪0115民初21564号判决书认为,在原告向二被告寄送相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时,二被告尚按约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基于《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比较特殊的条款主张提前贷款到期应当给予二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原告要求二被告在通知书寄出后2日内支付全部剩余贷款的要求过于仓促。
综合上述,由于目前法律层面并未对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加速到期的认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可通过以下几点尽可能地规避加速到期主张不能的情况:第一,完善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的违约事由,尽可能规避无法量化的违约事由描述,并将相关内容加粗提醒或解释说明,以满足《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述的格式条款提示或说明义务;第二,及时主张加速到期并留存违约事由的书面材料;第三,了解当地司法政策,合理确定加速到期日,完善函件的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二、法律政策动态
作者:朱以林 周蓉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22日发布)
《办法》延续了《指引》的整体架构,共分为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贷款收费,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修订《指引》是完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发布,2024年4月18日实施)
该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2024年3月7日发布)
该意见指出:1、切实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场景银行卡支付需求。2、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保障现金支付;不断提升外币兑换和现金服务水平。3、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加强合作,做好适老化、国际化等服务安排。4、做好外籍来华人员通讯服务,推动重点旅游景区等线上、线下场景更好便利消费支付;支持与消费密切关联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线上、线下支付体验。5、更好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规模以上的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文娱场所、酒店住宿等重点场所必须支持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样化支付方式。6、银行、支付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开户服务流程,合理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网点、重点业务环节,完善开户配套措施,不断提升账户服务水平。7、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外籍来华人员对境内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4、最高人民法院: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必追责(2024年3月8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案件303.2万件,同比增长8%。针对信用卡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持续增长,发出2号、4号司法建议,促进授信审查、规范保险业务,协力加强金融监管。与此同时,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判罚力度。比如,某新三板公司在股票发行中虚增营收3亿元、少披露银行借款10亿元,欺诈增发股份,法院判令其赔偿投资者4900万元,公司高管承担最高100%连带责任,疏于核查验证的中介机构承担20%连带责任,“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必追责。”
5、上海高院:判决不支持对非特定化银行账户排除执行(2024年2月29日发布)
上海高院发布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之三,一审法院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则。对于银行一般账户内的款项,应以银行账户的名称作为权属判断的基础与依据,只有在当事人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将账户特定化的情况下,符合法定专用账户构成要件及阻却执行条件的,才能排除对该账户的执行。上海某公司诉称赵某账户内资金系公司对外业务款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账户资金能够特定化,能够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区分。二审维持。
金融与银行专业委员会银行金融法律专递(2024年3月)
作者:陈龙飞 孟华蝶来源:汉盛律师

一、金融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的法律风险 作者:陈龙飞 孟华蝶 (一)案例简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