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or民间借贷,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哈密法苑

文章摘要
以案释“典” 近年来,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以其融通资金灵活、便捷的功能特点,逐渐让典当行红火起来。

以案释“典”
近年来,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以其融通资金灵活、便捷的功能特点,逐渐让典当行红火起来。但是随着典当行业的发展,与典当有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于合同性质为典当还是民间借贷而发生的争议纠纷。
那么,到底怎么区分典当与民间借贷呢?下面请跟随法官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2018年,张先生与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50万元作为抵押,典当种类为房地产抵押典当,典当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了月综合费率和月利率为的计算标准。因张先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典当公司遂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典当公司与张先生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典当公司与张先生并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遂判决张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本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依法与当户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行办理典当手续。《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发放信用贷款业务。
根据典当的上述法律特征,当物的抵押或者质押法律关系的有效设立是认定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将自己的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但是双方没有依法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后果。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所以说,如果借贷双方将名称定义为典当借款合同,但合同未约定借款人提供当物并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或合同上虽然有上述约定,但在合同履行中未办理当物的抵押或质押手续,此时的合同即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典当行业不得开展信用贷款业务的规定,应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规定,【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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