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也有份?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通常难以理解的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文就简单解析一下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首先,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配偶生育的,但是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真实存在,《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从收养关系成立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便会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不一定会必然恢复。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认回亲生父母,与法律上说的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程序要复杂的多。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除了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外,继子女对继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有义务为继父母养老送终。原因是因为继父母在继子女年幼的时候,出钱、出力把孩子养大,加之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后,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养你小,你养他老,这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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