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劳动关系篇(十)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0 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offer是否可以视为已 签订劳动合同?

10 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offer是否可以视为已 签订劳动合同?
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员工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中,要点在于“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offer是否可以作为书面劳动合同对待”。从最咼院公报案例“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与单晶晶劳动争议”一案来看,法院裁判认为“《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支出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名,上述批准表内容已经有劳动合同的要件”,进而认为员工录用审批表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对待。但如果要达到这类效果,需要具体审查入职登记表、 offer等协议是否完全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应具备必备条款。如不完全具备,则易很难被认为劳动合同,如“联合尚品(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恺劳动争议”一案中,就以“巨卓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没有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非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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