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权利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同一客体附着多种知识产权以及权利人对同一侵权行为主张多种保护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因此出现了权利竞合的现象。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在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诸如加重他人的侵权责任或者扩大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过度保护问题1,本文以著作权诉讼为例,探讨著作权诉讼中权利竞合的处理方式。
一、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竞合
比较常见的类型包括:申请了注册商标的同一美术作品,能够同时获得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用艺术作品,能够同时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还能够基于其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对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认为同一载体可以获得不同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保护其一,或者同时保护。
二、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会涉及不正当竞争,因此司法实践中常有将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起诉的情形,其中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混淆、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等。至于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能否同时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需要分类讨论。
1 不同行为不同客体
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被控侵权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属于不同行为侵害不同权利客体的情况。
在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欧阳欣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名称、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字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宣传页面使用了原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针对同一法律事实下不同行为分别侵害著作权和竞争利益,可同时提起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审理时同时适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评价。
2 同一行为不同客体
基于被控侵权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属于同一行为侵害不同权利客体的情况。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法律的特性,法院一般认为对于同一行为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评价的领域,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但在个别案件中,也有法院认为同一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可以同时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3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同一行为可能侵害不同权利内涵之法益,只要权益受损一方主张救济保护的法益类型种属不同,其即有权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就该行为造成之损害形成多个诉因,分门别类寻求救济,并无过度、重复保护之虞。”
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4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方面,著作权法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另一方面,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还对消费者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仅仅适用著作权法,不足以全面保护受损害的客体。故两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上,虽然有个别特例,但对于同一行为主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较普遍的裁判观点仍是在著作权法认定不侵权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三、著作权与人格权的竞合
未经许可发表和传播他人作品,除侵害他人著作权外,还可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例如隐私权。
在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5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中贸圣佳公司未经原告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锺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同时还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
与此案类似的广州市广天合传媒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同样因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书信,最终被认定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与隐私权。
除隐私权外,在较早的判例中亦有权利人起诉他人同时侵害著作权与名誉权的情况。虽然最终未被法院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也可发现依据:“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四、总结
综合上述裁判观点,在著作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一般认为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寻求一种或多种权利保护,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对同一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则较为特殊,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特殊关系,分析两种保护能否同时适用。
参考文献:
1.刘平. 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与侵权责任[J] 政法论坛, 2010(5):128-134;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0534号民事判决书;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深4.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539-5547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011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
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