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论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内幕交易案子,其中有一类案子最近引起了我们的关注,那就是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另一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该股票。比如:丈夫作为上市公司高管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妻子在敏感期内交易了涉案股票,那么监管部门应当是单处罚妻子,还是对夫妻二人共同处罚呢?我们查阅了证监会公布的相关处罚案例,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类情形:①以内幕交易单罚妻子;②以内幕交易罚妻子,以泄露内幕信息罚丈夫;③以内幕交易对夫妻双方共罚(见下表)。
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共同居住,其中有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另一方利用夫妻共有的资金在敏感期内交易涉案股票的,由于违法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对夫妻双方一并处罚,认定双方均构成内幕交易。
对于此种观点,我们并不认同。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法》规定的特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密关系,只要夫妻二人在涉案期间共同居住,一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且无合理解释的,就可以推定交易一方的内幕信息来源于夫妻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只是在内幕信息来源查证难的客观前提下,适当运用推定,把举证责任适度转移到“被告”,在一定条件下认定内幕信息的来源和传播路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异常交易且无合理解释的,就推定其获知的内幕信息来自于另一方。这种推定只是为界定实际交易的这一方是否违法犯罪提供证据和依据,并未强调夫妻的另一方同时也必然构成内幕交易。
我们收集的证监会既往处罚案例也显示:监管部门并未仅仅因为夫妻关系,就简单地把夫妻一方的行为归责于另一方进而统统一并共罚。夫妻之间虽然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但是无论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夫妻同时也是各自独立的行为主体,不能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把一方行为的责任简单地归责给另一方。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因共同的财产关系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就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进行分别分析和判断,而不能简单“连坐”。
如此可以明确,夫妻之间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另一方在敏感期内交易涉案证券且无合理解释的,就可以推定交易一方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有些处罚案例强调交易前夫妻之间存在频繁的电话联系(比如【2017】26号处罚决定),按照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根本无此必要了:夫妻既共眠一床,何需电话传信?
当然,我们强调不能简单地以夫妻关系来实行“连坐”,并不是说不能对夫妻双方一起处罚,即共罚。对于夫妻一方知悉内幕信息,另一方存在异常交易的案件,还是要依据证据,查明该交易究竟是一方实施的还是双方共谋的,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责任。诚然,在监管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因为夫妻关系相互隐瞒和包庇对方的情况,给查清案件事实带来不少困难和挑战。但调查部门只能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更多的客观证据来查清案情,而不应苛求通过夫妻一方的口供来追究另一方的责任,毕竟中华民族历来尊崇的“亲亲相隐”原则具有强大的社会文化基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推定夫妻一方获知的内幕信息来源于另一方,那么信息提供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即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根据证监会的既往处罚案例,我们发现在确定夫妻一方内幕交易成立且内幕信息来自另一方后,是否以泄露内幕信息追究信息方的责任存在罚与不罚二种截然不同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罚或者不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通过分析既有案例,我们发现: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承认知悉内幕信息的丈夫/妻子泄露了内幕信息,那么监管部门会对内幕信息泄露方予以行政处罚;反之,如果双方均否认存在信息交流,又没有其它证据显示存在确定信息传递行为的,证监会一般只认定夫妻中实施交易行为的一方内幕交易行为成立,而不对知悉内幕信息的另一方予以处罚。除了当事人的口供外,如果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信息知情一方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即使当事人均否认的,证监会也会对内幕信息泄露方予以处罚。例如【2018】41号案:该案中,作为信息知情一方的汤某虽未承认泄露内幕信息,但是由于其妻子、胞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都有突击买入行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作为信息源的汤某故意泄露信息的可能性陡增,整合全案分析,证监会认定汤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成立,决定予以汤某行政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证监会只认定夫妻一方构成内幕交易进而只给予一方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依旧会对夫妻双方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从法律责任上分析,内幕交易的行政、刑事责任虽然由交易行为实施一方承担,但是夫妻毕竟系荣辱与共的亲密共同体,行政处罚的罚没款项以及后续可能面对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还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更重要的是,因内幕交易被处罚所带来的社会负面评价依旧会极大地影响夫妻双方的职业生涯和社会地位。在此,及时雨提醒各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好自己的同时也务必管住自己的另一半,切勿实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殊形态--夫妻关系下的内幕交易责任认定
作者:李腾来源:锦论律师事务所

锦论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内幕交易案子,其中有一类案子最近引起了我们的关注,那就是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另一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该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