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是否需要在法律文书明确规定?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办公大楼工程,工程总造价1.4亿,施工期限两年。2015年4月,A公司完成了B公司的全部建设工程。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办公大楼工程,工程总造价1.4亿,施工期限两年。2015年4月,A公司完成了B公司的全部建设工程。2015年6月,经双方结算B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6000万。
2015年9月,A公司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6000万,并且请求享有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015年10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双方达成了调解,调解书确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万,但调解书中没有列明B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016年10月,C银行请求B公司偿还贷款1.6亿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76亿。
2016年11月,某省高院进行依法判决:1、判决B公司对C银行偿还共计1.76亿的贷款及违约金利息。2、C银行对B公司办公楼享有抵押权。
现两份法律文书均已生效,A公司及 C银行一起至某省高院请求执行。2018年1月,某省高院执行局进行了执行分配,B公司办公楼拍卖后1.9亿元,A公司分配6000万,1.3亿分配给C银行。
C银行不服该分配方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分配裁定,C银行认为:B公司的调解书没有列明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故C银行的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B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虽调解书中没有列明但依然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院裁定驳回C银行的申请。
律师提示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2、建设施工优先权受偿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如要获得建设施工优先受偿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超过法定期限则不享有该权利。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仅保护直接权利,不包括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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