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广东高院最新司法口径:
【相关类案】
深圳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132号
因余生平和北极点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现对余生平的工资标准各执一词,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情形下,可由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原判采信余生平主张的月薪不低于20000元作为认定余生平的工资标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深圳地区2018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2466元,故本院认定余生平的工资为14372元/月(172466元/年÷12月)。
广东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939号
劳动者主张自己每月工资为银行转账加现金发放两部分共计5271元,但其提供的现金发放视频这一证据仅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现金发放部分工资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为5271元。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取工资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以东莞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454元作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并无不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取工资数额,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应如何确定?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