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已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很多人误以为这部法律与精神病医院相关,与普通综合性医院无关。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精神卫生法》中有很多内容与综合性医院的医疗护理工作密切相关,作为普通综合性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当以下四项义务。
一、综合性医院防治精神疾病的义务
为了加强对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使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精神卫生法》第65条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第66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转诊义务
《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规定了精神病诊治的条件,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诊治精神病患者,没有精神科的普通综合性医院不能诊治精神疾病。但是,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似精神疾病的患者时,医务人员在采取必要的临时性的处置措施之后,应当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到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如果没有医务人员没有将有明显精神异常的患者及时转诊,耽误患者治疗,或者患者因精神障碍出现其他危及自身或者社会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没有及时实施转诊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虽然《精神卫生法》没有做出处罚规定,但可依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1 某患者因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住某综合性医院心内科。住院期间,主管医师和护士都已经发生患者有明显的精神异常,患者多次向同病房的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反映,有人在追杀他,但因工作忙没有及时跟患者家属沟通,后患者跳楼自杀身亡。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患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
三、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告知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遇有患者出现精神异常,或者因非精神疾病导致患者出现躁动、致伤等行为时,从保护患者的角度,医疗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而且在对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也会对患者的肢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精神卫生法》第4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这条规定虽然是针对精神病患者的,但是对于综合性医院中医护人员对精神病患者或者非精神病患者采取的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也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甚至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将会面临《精神卫生法》第75条有关责令改正、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案例2 某血友病患者,因呼吸困难、喘入院,住院期间患者有躁动,加重呼吸困难症状,故予镇静剂使用,但仍难以控制患者的躁动,遂对患者双手予以保护性约束,后造成患者双前臂批复破损,延长住院时间,被家属投诉。
四、手术前的告知与签字要求义务
与非精神病人一样,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医护人员仍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所不同的是,精神病患者往往无法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那么,医护人员如何来履行医疗风险等相关信息的告知呢?《精神卫生法》第43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在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案例3 2005年4月14日,南通市儿童福利院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缪某某(原江苏省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院长)汇报此事,并讲怕意外怀孕,建议将俩患有痴呆症的女孩的子宫切除,缪当即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苏某某(原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师):福利院有俩患痴呆症的女孩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随即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当时均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师),两人均表示同意并联系好在城东医院做该手术。同年4月14日上午在南通市某医院,被告人陈某某代表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对富某、通某某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案发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缪某某、王某某和苏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陈某某、缪某某、王某某和苏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五、不得拒绝诊治精神病患者非精神疾病的义务
精神病患者在患有其他非精神疾病时,需要到综合性医院或者其他非精神病专科医疗诊疗。然而,由于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时会出现自伤、自杀或者伤害其他患者的行为,因此,常常发生综合性医院拒绝收治因非精神疾病来就诊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为此,《精神卫生法》第4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虽然本次《精神卫生法》没有做出处罚规定,但是,如果综合性医院拒绝收治精神病患者而耽误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会依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来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案例4 2013年1月某日,110巡警在巡逻中遇到一名衣冠不整的年轻女性,警察初步判断为患有精神病的孕妇,就近送往一家医院,医院以没有精神科为由拒收;转往精神病专科医院时,又被告知没有妇产科。后又将该孕妇送到了另一家综合性医院。该院妇产科主任发现,孕妇羊水几乎流干,只能做剖宫术。手术很顺利,女病人产下一名5斤重的男婴。然而清醒过来的女病人,依然暴躁,还拔掉针管、撕掉敷料。不久,女病人转回精神科继续治疗。终于回忆起家在河南,通知家属后,亲人赶来接走了母子俩。本例最终没有发生不良后果,加入患者、胎儿或者新生儿发生不测,推诿拒绝诊治的医疗机构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性医院应当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作者:刘鑫来源:海坛特哥

《精神卫生法》已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很多人误以为这部法律与精神病医院相关,与普通综合性医院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