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8条
近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8条》,受到广泛欢迎。为加强法治宣传效果,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建议,现将该风险提示的具体内容分章节全文发布。今日发布第三章节,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需注意的事项。
该章节共7条,主要提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管理印章、授权员工对外履行职务行为要明确授权范围、慎重以公司的信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内容如下:
1. 严格印章管理。
建议贵企业完善有关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避免盗盖、偷盖公司印章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签署多页合同时要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合同相对方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贵企业的权益。不要试图通过使用两套或多套公章规避合同责任,因为即使订立合同时加盖的是企业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如果签约人在盖章时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授权员工对外签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当贵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明授权范围、授权时间期限,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文件。业务人员离职时,建议贵企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不再负责相关业务的情况。
3.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谨慎合规。
建议贵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慎重以公司的信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可能会使公司承担巨大的担保或赔偿责任,给公司的运营甚至存续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
贵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担保事项,且遵照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贵公司决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4.接受公司的担保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所以,贵公司在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建议一定审慎审查该公司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章程规定的公司授权。否则,贵公司可能会因为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担保。
5.接受公司担保但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市场主体提供非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符合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6.注意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由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8条》第三章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需注意的事项
作者:刘晓越来源:哈密法苑

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8条 近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8条》,受到广泛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