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江歌日本遇害一案再次受到关注。
事件经过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暖曦(原名刘鑫)回到日本东京中野区家中,在家门口遇到了前来纠缠的陈世峰,24岁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被陈世峰捅了数刀后身亡。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20年,江歌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刘暖曦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为203万余元。刘暖曦拒收起诉书,法院公告送达。
2021年4月15日,该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刘暖曦笔者缺席庭审,由代理律师出庭。因双方分歧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至今未有判决结论。
庭审概况
江歌母亲江秋莲认为:刘暖曦在江歌遇害过程中存在足以导致江歌的生命遭受侵害的过错,包括阻止江歌报警,明知陈世峰有暴力报复的风险却未告知江歌,案发时将江歌推出门外、反锁房门阻断江歌的逃生出路,在江歌受伤倒地后未采取措施对江歌施救等。
刘暖曦律师在庭审中作无责抗辩,坚持认为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应由陈世峰承担责任,刘暖曦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江歌母亲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其所述场景里的任何一个动作真实发生,依法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江歌母亲起诉的法律基础是刘暖曦存在过错以致侵害了江歌的合法权益,故而要求赔偿。而庭审的焦点也集中在江歌被杀与刘暖曦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暖曦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从公布出来的、原告所提交的部分证据来看,多为间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力有所欠缺,据此认定刘暖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江歌被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较大的难度。
站在原告江歌母亲的立场,笔者认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法定救助义务承担及受益人补偿的角度,要求刘暖曦就江歌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注:因该案未公开直播庭审、双方所举证据未完整公布,刘暖曦方是否提交证据以及提交的证据亦无法搜寻,以致本文暂无法对双方的证据内容、证明效力进行充分研判。本文的论述仅以原告江秋莲所举证据能够对刘暖曦存在“阻止报警”、“反锁房门”、“未积极采取施救措施”等行为确认或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前提。)
一、刘暖曦对江歌陷入危险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因其未及时施救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关于医疗机构紧急救助义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相衔接。该如何理解“法定救助义务”?哪些组织、个人或行为人属于“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范畴?一般理解下,“法定救助义务”指代法律规定的义务及职务带来的义务,如《人民警察法》、《执业医师法》等对人民警察、执业医师所规定的义务。但是,结合刑事法律中对某些特定行为人所设立的义务性规范来看,当特定行为人负有某些作为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时,该特定行为人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其中该作为义务包括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依据刑事法律理论,特定行为人因实施了某种先行行为对他人创设了危险,此时,该先行行为人应对陷入危险的他人承担救助义务,否则,将构成不作为犯罪。
回到江歌遇害之前,刘暖曦曾被陈世峰多次威胁,刘暖曦多次发信息要求江歌陪同一起回家。随后,刘暖曦为了摆脱陈世峰的纠缠,借住在江歌公寓,陈世峰到公寓门口时,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因担心借住江歌公寓违反日本法律被暴露而拒绝了江歌的报警要求。刘暖曦的这一系列行为均无形中让江歌处于危险境地,而当陈世峰持刀行凶时,刘暖曦抢先一步进入房间后反锁房门,使得江歌的危险进一步升级。
依据上述刑事法律理论,此时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至于刘暖曦履行了上述救助义务(如及时报警、打开房门让江歌进入),是否能避免江歌遇害,是对刘暖曦应否科处刑罚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刘暖曦应对江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成立。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未施救的,应当对江歌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刘暖曦作为施救行为的受益人应对江歌家人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此案中,陈世峰多次求复合、复合不成施加报复的对象均为刘暖曦,江歌与其并无关联。在刘暖曦被陈世峰多次纠缠的情况下,求助江歌并借住于江歌居住的公寓;刘暖曦担心陈世峰追来,发信息让江歌深夜在地铁站出口处等待后一起回家。这些均可说明江歌的行为是一种积极帮助、保护刘暖曦的好人行为,不实施这些帮助行为,江歌便不会陷入风险。
因此,江歌因保护刘暖曦使得自己陷入风险并最终遇害,在陈世峰已经被判处20年刑罚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刘暖曦应当给与江歌家属补偿。
三、依据有关时间效力的适用原则,此案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实施于2021年1月1日,而江歌案发生于2016年,该案能否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加以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基于此,虽此事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江歌因助人而无辜遇害,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符合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故此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综上,结合原告的证据、《民法典》的规定,江歌母亲如果从“法定救助义务”及“受益人补偿”角度入手要求刘暖曦承担民事责任,该主张被人民法院认可并确认的可能性更大。当然,笔者所提此种主张基础从江歌母亲的情感接受度来讲较为困难,这等于直接认可了事发时刘暖曦一切行为的合理性,基于江歌遇害后刘暖曦的冷漠表现,江歌母亲更希望对其行为进行“过错”认定。
该案判决尚未作出,我们拭目以待,也希望最终的结果能稍稍抚慰江歌母亲失去女儿的创伤。
文后:很多人认为事发时刘暖曦的反应属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不应过分苛责,但此事件的关键在于江歌遇害后刘暖曦及其家人的冷漠无情,如果属实,实在愤慨。因同情江歌母亲所受创伤多年来无法疗愈,致使人们都希望用法律的惩罚来平息这种冒犯进而维护心目中关于“公正”的朴素信念。诚然,舆论不应左右法律,法律也不应侵占道德的底线、甚至深入腹地。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道德的标准从来都是发展变化的,长期遵守的法律可以转化为道德,当道德原则一再被挑战时亦可转化为法律规则。
江歌遇害一案中刘暖曦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王明娥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15日,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江歌日本遇害一案再次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