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关于被收养人、收养人条件变化的重点解读。
《民法典》 | |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民法典》出台后对于被收养人的范围、收养人的条件均有变化与调整:
1、对于被收养人的范围,《民法典》较之《收养法》进行了调整,将《收养法》中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调整为“未成年人”;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调整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
2、《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条件之一是“无子女”,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人的规定中,将“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子女数量的规定上放宽了对收养人的限制。
3、本次《民法典》中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还增加了一条关于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增加规定将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排除在收养人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4、本次《民法典》对于异性收养的限制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异性收养限制范围,《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将“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限制扩大到“无配偶者收养异性”,这一修改对于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