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并破产的申请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了申请合并破产的情形,然而这一规定较为抽象,在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的规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了申请合并破产的情形,然而这一规定较为抽象,在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的规定。这一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多起合并破产的先例。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合并破产的申请,作简要的分析。
合并破产,一般区分为程序合并和实质合并,所谓程序合并,就是案件的合并审理,例如将多个不同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同一个破产程序中,但每个企业仍然保持人格的独立,债权债务分别确定。而实质合并,则是将多个企业,尤其是存在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的企业,统一的进行财产的分配和债务的清偿,这在实务中也称为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作出了专门的说明。《纪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纪要》提到,人民法院应当审慎使用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这是因为实质合并破产会牵涉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尤其是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当关联企业分别进行破产时,核心企业的债权人可能因为资产充足从而获得较多的清偿,如果一旦实质合并破产,那么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并进而引发纠纷。
《纪要》中提到了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却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实质合并由谁提出申请。王欣新教授认为,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申请权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在关联企业已经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管理人。本文认为,对于那些可能因为合并破产而降低清偿率的债权人来说,很明显缺少申请的动力,而对其他债权人来说,虽然有可能因为合并破产提高清偿率,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信息和证据,由他们提出申请,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而且,哪些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是否需要足够的代表性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难以确定,因此,由债权人来提出申请并不合适。由债务人来提出申请也不合适,虽然债务人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最为了解,能够为申请实质合并提供有利的条件,但是,考虑到在我国当下的经营环境中,普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实现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出于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畏惧,债务人也缺少提出申请的动力,甚至会极力阻挠企业的合并破产。本文认为,由管理人来提出合并破产的申请是合适的,当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通过对于企业的财务账簿的梳理、债权债务的审核,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能够更为准确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债务人公司的客观情况,能够有效的发现债务人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够发现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以及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的情形。在现实中也有多起案例,例如湖南太子奶合并重整案,特毅系公司合并破产案等等,都是由管理人提出的合并破产申请,这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本文认为,当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提出合并破产申请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首先,债务人与其他企业之间应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和破产法对法人人格混同所要求的程度有所不同,由于公司法只是对单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破产法是彻底的否定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在破产法领域中对于法人人格的否认,必须要各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本文认为在提出申请时管理人无需充分证明人格的高度混同,但也应该通过审计报告,财务账簿等反映出关联企业彼此之间至少在财务上的混同。其次,债务人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也应当有相当程度的混同。在实践中,有不少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导致的,因此都拥有共同的债权人,如果只是孤立的解决其中一个法律关系的话,那么由于不能清偿债务所导致的一系列的问题并不会彻底的消灭,也不能够实现整治僵尸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目的,所以如果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债权都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所导致的,那么在符合第一个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将关联企业申请合并破产。第三,管理人可能并不能够清楚的掌握其他公司的资产状况,但是如果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了解到其他的关联公司基本也已经停止经营、或资不抵债,那么可以初步断定合并破产并不会对关联企业各自的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当满足这一条件时,管理人也可以考虑申请合并破产。以上三个条件是本文认为的管理人申请合并破产的基础条件,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各自企业的复杂状况,或许还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才能够启动合并破产程序。
合并破产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曾掀起讨论的热潮,但自《纪要》出台之后,也出现了不少反思的声音,有关方面的态度也趋于慎重和保守。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合并破产固然是打破僵局的一剂良方,但若使用不慎也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在这一问题上,管理人不仅要和法院保持立场的统一,更应该为法院做好前置性的工作,慎重的启动程序、妥善的准备材料、全面的论证分析,从而使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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