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围绕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立法论展开思考,介绍人工智能面对的立法现状,探讨奇点理论视角下如何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并为未来人工智能的立法提供思考方向。
三、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立法论思考
(一)人工智能面对的立法现状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制定法的修改永远跟不上时代的变化,本文也只能是在学理的层面上探讨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大面积的普及必然与现行法律体系形成冲突,从而凸显人类制定法存在的法律漏洞永远都难以填补完。在此特例举几个冲突作进一步研究。
1.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主体资格与现行法律民事主体资格的冲突
据美国未来学家的预估:到本世纪中叶,非生物智能将会10亿倍于今天所有人的智慧。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要求将最先进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的决议案。2017年,人工智能机器人公司Hanston robotics研发设计的人形机器人索菲亚(Sophia)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行的Future Investment Initiative大会上亮相,在会上Sophia获得了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公民身份。这些事件都对传统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影响。
笔者认为无论人工智能怎样发展,甚至拥有了与人类大脑相媲美的电子脑,我们都应该坚持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人工智能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不同于具有独立意志,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的法人,但是这种“工具”却不能简单地被看成是物。在未来法学中,主体(人)与客体(物)的严格区分将被打破,非生物智能的客观存在将迫使现行法律作出改变,是否能建立这样一种模式:不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即不赋予其有关人类的基本权利;但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行为主体资格,也即承认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主体资格,另外,关于未来是否考虑保护人工智能的权利与义务则可以制定《人工智能法》来加以解决。
2.人工智能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
美国Narrative Science公司预测,在往后的15年里,人工智能将完成编辑90%的新闻稿件,相当多的摄影作品、美术、音乐等艺术作品也将由人工智能来创作。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则无法明确这些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有学者认为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且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就构成著作权所要保护的作品,至于这些作品的社会价值、舆论影响则在所不问。当然创作作品的行为有效不必然导致人工智能可以取得著作权,工具属性决定了人工智能并不能像自然人或者法人那样去行使权利,所以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程序开发者。
同样由创作行为可以扩展到其他由人工智能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也有学者指出有人工智能参与的法律行为只能视为属于表示方式范畴,发生错误时可认定为表示错误。【24】此种观点就只侧重了人工智能的“人工”(工具性),而忽视了“智能”。
(二)奇点理论视角下加快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几乎所有讨论人工智能的文章都会提及美国著名科幻小说家艾萨克·阿西莫夫(Isaac Asimov)的机器人三定律。【25】但其实还有为三定律作为补充的第零定律,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不受伤害,其它三条定律都是在这一前提下才能成立。虽然看起来此四定律十分完美,但细究之下有些概念却十分模糊,到底什么才是“伤害”,什么才是“人类的整体利益”,这恐怕连我们人类自己有时都无法判断,更何况人工智能了呢?因此,如果技术奇点真的到来,人工智能完全拥有了自己的思维,在笔者看来那一天的到来对于人类而言并不是什么好事。
【24】参见黄立:《民法总则》,第271页。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200页。
【25】机器人三定律:第一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目睹人类个体将遭受危险而袖手不管(A ROBOT MAY NOT INJURE A HUMAN BEING OR, THROUGH INACTION, ALLOW A HUMAN BEING TO COME TO HARM.);
第二定律: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给予它的命令,当该命令与第一定律冲突时例外(A ROBOT MUST OBEY ORDERS GIVEN IT BY HUMAN BEINGS EXCEPT WHERE SUCH ORDERS WOULD CONFLICT WITH THE FIRST LAW.);
第三定律:机器人在不违反第一、第二定律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生存(A ROBOT MUST PROTECT ITS OWN EXISTENCE AS LONG AS SUCH PROTECTION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FIRST OR SECOND LAW.)
从技术奇点理论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意思表示或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笔者认为只有提前进行规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预先防范奇点来临所带来的问题。“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不仅仅有法律风险,还有巨大的伦理风险,这些风险已经被科幻创作者所广泛描述。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在立法上,应先在宏观层面确定人工智能法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包括以秩序为基础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决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可以参考机器人三定律,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立足我国人工智能发展预期,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立法。
1.以秩序为基础的法律价值目标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法的其他价值需要以秩序价值为基础而得以实现。人工智能已经在某些领域超越了人类智能,怎样确保社会秩序保持平稳是立法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重要研究课题,应包含人工智能产品的伦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应用、人工智能安全的监控规范等。
在确保秩序稳定的基础上,人工智能立法应该本着鼓励发展创新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目的,不能因为怕破坏秩序而限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以说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所以立法首先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如国务院于2017年7月8日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从全局性的国家层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行帮助和规范。其次,应围绕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从行业准入到生产安全,再到社会应用,形成一套严密的行业法律规范体系。最后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机制,使人工智能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2.以伦理为先决的法律规范体系
前不久我国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对外宣称,他已经为两名婴儿成功改造了基因,这两名婴儿或将拥有天然抵抗艾滋病的能力,消息发出后,立即遭到同行的强烈批评。著名物理学家霍金先生认为一旦基因改造技术应用到实际中,那么未来将诞生众多的“超级人类”,其将凌驾于普通人类之上,甚至将摧毁整个人类伦理体系。可见技术应用一旦触及伦理道德将给人类不能承受之重的后果。
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法律还未对新兴技术有一个明确的伦理导向,因此不仅仅是人工智能技术立法,包括所有的新兴技术都应该坚持以伦理为先决条件。在国外对于人工智能的伦理研究就早于立法研究,例如欧洲机器人研究网络(EURON)发布《机器人伦理学路线图》,韩国工商能源部颁布《机器人伦理宪章》等等【26】,这些伦理规范都能为之后的立法做一个参考。
【26】参见腾讯研究院《全球人工智能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人工智能立法空白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尚无任何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行为的相关专门立法,更不用说是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构应当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实时关注人工智能及其他科技领域的最新动态,在前述立法原则下,抓紧对已经发生的由人工智能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及时立法肯定有效,并对一些可预见的人工智能法律行为进行预防性立法,最终确保科技发展能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并为人工智能专门立法构建基础。
1.在部门法修订中逐步明确人工智能法律行为
例如前文所举的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可以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对此予以承认其创作的有效性,并对其作品予以保护,这也能间接肯定人工智能法律行为。再如,虽然我国《民法典》已经颁布施行,但在之后的修订中是否对于人工智能可以适当地在一些法条中加以含括,毕竟这是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体现出本世纪的特色。
2.适时创新传统民法理论
就现在的人工智能科技水平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而言,对于人工智能意思表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或者是否能影响现实法律纠纷处理,在立法层面上还为时尚早,但是在学界应当引起学者们的重视,探讨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意义也就在于此,即为了对传统民法理论有所创新。因此,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认定与现行法律的冲突还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笔者建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对民法学或者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理论研究报告供今后立法参考。〔15〕
四、结语
在伟大的人工智能时代来临之际,笔者有幸能够亲身经历这一时代,去了解人工智能的兴起,去体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去展望人工智能的发展未来。同时也能在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框架内,从民法学视角来研究探讨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并对未来法学提出一点有益见解和建议,这就是写作本文的初衷。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绝不能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的工具属性所决定的。但是它又区别于普通的工具而拥有智能,所以其能成为法律行为的主体,也即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这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创新,在未来法学还需要我们作出更多的制度创新,希望笔者的这一点粗略见解能为未来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一个思考方向。
人工智能意思表示法律问题研究(下)
作者:马骥一来源:海泰律师

本文将围绕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立法论展开思考,介绍人工智能面对的立法现状,探讨奇点理论视角下如何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并为未来人工智能的立法提供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