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频暴雷,如何预防养老骗局?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健康养老”“投资理财”等幌子,采取欺骗诱导、虚假宣传等方式,诱骗老年人将养老钱投入所谓的高额回报项目,比如投资“养老项目”、购买“养老公寓”等,导致不少老年人最终血本无

导语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健康养老”“投资理财”等幌子,采取欺骗诱导、虚假宣传等方式,诱骗老年人将养老钱投入所谓的高额回报项目,比如投资“养老项目”、购买“养老公寓”等,导致不少老年人最终血本无归。近期,由中央政法委等12个单位组成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协调机制,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本文根据几则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科普一下如何预防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养老骗局。
案例一
张某集资诈骗案
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湖南省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养护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养老公寓的投资等。自2017年7月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采取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收取养老预定金、承诺10%-15%的年回报、签订《养老住房服务合同》及《借款协议》的方式,在湘潭、长沙两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吸收公众存款仍有2205.76万元未归还投资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明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设立所谓养老行业、股权上市项目而大量骗取资金,骗取资金后并未有序经营,而是以随性投资,重金对外宣传、公司接待、举办活动,奖励业务团队肆意挥霍,故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2205.76万元。
案例二
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28日,明月湖湘潭分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吸收资金。为吸引老年人投资,该公司以签订养老预定服务合同和办理服务卡的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券的形式约定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服务卡分为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四个等级,充值金额分别为2万元至20万元以上不等,年利率分别为10%、11%、13%、15%。
法院判决:
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明月湖湘潭分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吸收874户投资人的投资款,累计合同吸收投资金额达6493.8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对彭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3781.68万元继续追缴。
律师分析
案例一、案例二中被告人均以老年公寓为载体,通过收取养老预定金、签订《养老住房服务合同》、《借款协议》、办理各类服务卡、承诺高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区别在于案例一中张某筹集的资金是为了个人挥霍,或用来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拆东墙补西墙,具有非法永久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案例二中彭某是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管是什么目的,二者所采取的手段都可归纳为投资理财类诈骗。其他常见的诈骗类型还有保健养生类诈骗、角色扮演类诈骗(冒充身份)、骗婚骗财类诈骗、旅游类诈骗、合同类诈骗、电信诈骗等。因此,涉老年人诈骗案件集中表现为三大特点:一是诈骗事由多样化;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三是被害人众多,犯罪数额大,追赃挽损难。
防骗指南
1.对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大额投资项目,要多与子女沟通,切记向民政、工商、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了解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2.在购买保健产品时,应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的保健常识,到正规医疗机构寻医问诊并购买产品,不要轻信所谓偏方、特效药,以防陷入“药托”骗局。
3.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切勿嫌麻烦,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不轻信代办“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等事宜。
4.接到声称是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执行逮捕,需缴纳保障金的情况不可轻信,可到附近的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做到不轻易汇款、转账。
5.端正理财和投资心态,提防“高返利”“高收益”。宣称“以房养老”不可信,将房产抵押的贷款用于购买“高收益”的“理财项目”不可取,否则钱房两空。
6.安装国家反诈中心软件,遇到诈骗可登录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养老诈骗”通道进行反映,还可以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反映相关线索。
结 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面对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的现象,需深入宣传和揭露养老诈骗的“套路”,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保护好老年群众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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