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是否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的大背景下,数据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数据库是一个根据数据结构对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的系统。然而,对于数据库,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它呢?

在大数据时代的大背景下,数据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数据库是一个根据数据结构对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的系统。然而,对于数据库,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它呢?
案情简介
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com和webofscience.com域名的注册商,通过域名登录后可查看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JCR期刊引证报告系包含了一本期刊历年的各项指标(包括总引用次数、IF影响因子数据、去除自引的影响因子、五年影响因子、立即指数、可引用论文量、被引半衰期、特征因子、论文影响力、可引用论文量中的论文比例、规范化的特征因子、平均期刊影响因子百分位)、源数据、排名、被引期刊数据、引用期刊数据、箱形图、期刊关系等内容的报告。
卡米洛公司与科睿唯安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卡米洛公司确认科睿唯安公司为ClarivateAnalytics旗下WebofScience(包括ScienceCitationIndex)、InCites(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以及IF影响因子数据等所有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人;授权科睿唯安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等措施,追究任何侵犯IF影响因子数据及其产品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之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后梅斯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官网(www.medsci.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以及发布含有IF影响因子数据的文章、收费视频,在“梅斯医药”手机APP(以下简称涉案APP)发布含有IF数据的期刊。科睿唯安公司起诉要求梅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以及涉案APP中所有IF影响因子数据及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停止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查询服务;在涉案网站以及涉案APP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科睿唯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和承担其他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一是卡米洛公司是否系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人;二是梅斯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APP中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的帮助侵权。
对于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通过clarivate.com网站以及webofscience.com网站可进入上述数据库的登录页面且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com以及webofscience域名的注册商;卡米洛公司与科睿唯安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卡米洛公司系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梅斯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下,应当认定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归属于卡米洛公司。
对于争议焦点二,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认定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的意见,认为每本期刊的引用数据系按特定公式计算而出,其本身虽不构成作品,但对于哪些数据进行统计评价才能更完整、全面、有效地反映该期刊的影响力,不同制作者会有其个性化的选择、编排。因此,JCR期刊引证报告制作者基于其分析判断就每份期刊所选择、编排的引用数据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独创性。此外,该数据库是经过专业的学术团队进行调研与学术价值分析后从大量期刊中选择而得,因此该数据库对于期刊的选择亦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因此,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无论从JCR期刊引证报告中各项评价指标的选择、编排还是数据库中期刊的选择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
关于IF影响因子数据是否构成作品,二审法院认为JCR期刊引证报告的制作者通过对论文参考文献的标引和统计,根据特定的公式计算出IF影响因子数据,该数据是JCR期刊引证报告中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数据库对于期刊的选择亦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 IF影响因子数据的集合作为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体现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对期刊选择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根据作品和汇编作品的定义可知,汇编作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是基于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二是可以复制,即已经表达出来;三是其具有表达形式的独创,体现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
本案中JCR期刊引用的数据因为是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出来,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数据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中的作品。但对于选择何种期刊、何种数据进行统计评价,从而形成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其中的过程体现了数据库著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因其具备表达形式的独创,从而满足著作权中关于作品和汇编作品的定义。在汇编作品的三个条件中,独创性是本案认定的关键。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认定IF影响因子数据的集合作为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具备独创性,因此满足作品的要求。可见法院将数据库的独创性类推适用于判断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创性。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国际社会对其通过著作权保护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欧盟、美国等法律中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也都强调了其选择以及编排。但实践中还存在大量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因为不符合作品的定义,难以通过著作权保护。对于非独创性的数据库,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或者兜底性的条款来进行保护。对于数据库的侵权案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满足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如符合汇编作品的要求,则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如不符合,则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
案例来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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