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朱某与某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和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做出生效判决。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执行了全部案款547621.34元。
上述执行款到位后,某宇公司对朱某提出了新的诉讼,申请对上述执行案款547621.34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上述执行案款547621.34元。后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某宇公司与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某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朱某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宇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35139元。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查阅案卷资料,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谈话了解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某宇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因此该案诉讼中,某宇公司对朱某547621.34元的申请保全行为是错误的,败诉后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基础上,经过承办法官的明理释法,双方达成和解,某宇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10日前向朱某一次性支付17 000元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并约定如某宇公司未按期向朱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某宇公司应向朱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其主要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然而,法律在保障权益时是公平的。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防止权力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盲目申请保全 假如败诉了呢?
作者:文云龙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