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养儿15年,才发现儿子非亲生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养儿15年,才发现儿子非亲生,任何一个铮铮男儿都无法忍受,如不小心冲动,可能还会酿成其他悲剧。如不幸遭遇,男方如何维权?近年来,欺诈性抚养案例屡见报端。陈律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聊聊欺诈性抚养。

养儿15年,才发现儿子非亲生,任何一个铮铮男儿都无法忍受,如不小心冲动,可能还会酿成其他悲剧。如不幸遭遇,男方如何维权?近年来,欺诈性抚养案例屡见报端。陈律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聊聊欺诈性抚养。
一、案情概述
(一)案情(详见下图)

(二)案由及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子马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马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申请对马某2与原告马某1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倪某不同意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被告倪某认可马某2与原告马某1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本院对于原告马某1请求确认与马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150000元的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的前提为原告是否在知晓马某2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一直抚养马某。原告马某1作为受欺骗方,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对于原告已支付的抚养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结合自2006年马某2出生后,原告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并抚养至今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综合被告倪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1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倪某负担。(注: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解读
(一)何为欺诈性抚养
现行法律并无关于欺诈性抚养的明确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仍让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1按该定义,欺诈性抚养只存在于婚姻关系。实际在司法裁判案例当中,基于同居关系,女方明知子女非女方与同居男方所生,让男方误以为是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的,也构成欺诈性抚养。比如(2021)黔0303民初2467号案、(2019)川0180民初2365号案。
(二)如何认定欺诈性抚养
1.欺诈性抚养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认定欺诈性抚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女方明知抚养子女非其与男方所生(有观点认为应将女方的主观态度扩大为故意和过失。即使女方不知晓所生子女不为对方的婚生子,但因通奸行为的存在亦应承担侵权责任2,笔者赞成该观点);二是女方隐瞒抚养子女非其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三是男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进行抚养(注:该要件排除了男方明知是非亲生子女仍抚养的情形:如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失生育能力后默认女方与其他男子生育子女后进行抚养等)。
2.否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其范围界定不明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欺诈性抚养的认定的举证要点在于亲子关系。而对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上,男方需提供否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法律并无明确必要证据的范围。这会导致实务裁判中,法院裁判尺度可能不一致。
(2021)京0119民初130号案中,男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检验报告单,证明精子存活率低,自己无生育能力,继而申请亲子鉴定。该案审理时,女方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男方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亲子关系不存在,拒绝男方做亲子鉴定的申请。
因不了解具体案情,笔者无法对该案裁判作出评价。但该案引发笔者两点思考:一是假定男方在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必要证据,唯有通过亲子鉴定方可证实亲子关系时,法院以男方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是否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二是类似案件的取证责任分配中,如女方无故缺席审理,是否可以推定女方存在放弃自身诉权或逃避举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可在权衡两方取证的便利程度、具体案情等因素后,作出对女方不利的推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男方如客观上无法提供否定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其有权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而亲子鉴定需女方或被抚养方配合才能完成。如女方无故缺席审理,客观上可能直接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查明。
故此,笔者浅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可能存在诉权滥用和确保当事人诉权之间,可适当倾斜于后者,本着查清事实角度,不宜对必要证据的范围和取证程度过于严苛。
(三)受欺骗方如何维权?
结合对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现有行为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侵权损害赔偿说等不同观点。通过检索案例,实务中,侵权损害赔偿说较为常见。在案由选择上,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两大类型:一是婚姻家庭纠纷类,如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抚养纠纷等;二是侵权责任纠纷类。故此,笔者总结维权相关事项如下:
欺诈性抚养的维权事项

最后,如遭遇欺诈性抚养,陈律师需特别提示三点:一是当事人切勿采取暴力、侮辱女方等非法手段打击报复,该方式不仅不能维权,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坐牢。二是当事人注意取证技巧,避免错过取证最佳时机;三是不论协商还是诉讼,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诉讼权益最大化。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2017年9月版 第3004页 观点编号1303
2《欺诈性抚养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古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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