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设计作品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企业在商业布局、产品推广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聘请设计师进行品牌LOGO、产品外观、推广海报等的设计,笔者在处理日常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也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有当事人咨询

前 言
企业在商业布局、产品推广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聘请设计师进行品牌LOGO、产品外观、推广海报等的设计,笔者在处理日常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也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有当事人咨询他即将发布的新产品是由当时委聘的设计师所设计,之后的商业推广以及实体销售是否会有法律风险……对此,笔者将委托他人设计作品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有需求的读者进行参考。
一、支付了设计报酬的委托方是否就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
同样是委托他人完成一件物品的加工,但是著作权的归属却和大多数人的生活经验不同,笔者举出以下两个例子来进行区别:客人到首饰店请工匠为其打造一枚金戒指,金戒指的款式、图案是由首饰店的工匠按照客人的需求临时设计,打造、定制的工作也是由该名工匠把控。看似简单的行为却同时产生了多层法律关系:第一,客人和工匠就委托定制金戒指发生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定制完成的金戒指的所有权随工匠交付给客人转移给客人,客人享有该定制物的物权。[1] 这是符合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经验的,然而这其中的第三层法律关系却可能和这种生活经验完全相反——第三,这枚戒指精美的款式是在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下所产生,客人是否可以擅自将戒指款式提供给其他珠宝店进行定制、销售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条明确了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对委托设计作品归属于谁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可以约定由客人享有,也可以约定由工匠享有;其次,如果双方未对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的,那么著作权则归属于受托人。因而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戒指款式著作权归属于客人所有,那么著作权则归属于首饰店工匠所有。
二、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时,委托方仍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如果委托设计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设计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事先或事后有明确约定的,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则该著作权归属于设计方。看到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不解:既然委托方已经为此支付了设计费用,为什么不能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呢,这是否意味着委托方也不能商用该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该条对作品使用范围的原则予以了明确:首先,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方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在委托设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设计方的情况下,双方如果没有就作品的使用范围有过明确约定的,委托方也能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这也符合了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实际创作的原则下对创作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那么委托方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使用委托作品才不会侵害该作品的著作权呢?委托方使用作品的范围取决于当初委托方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可以通过委托方的需要、目的、设计方的知晓状况来确定。[2]在类似案件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就某产品的广告对明星的肖像进行了拍摄,照片中产品品牌、外包装处于显著位置,后该照片为被告进行商用并在报刊上刊登,原告以所拍照片是作为资料使用、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照片作为广告、侵犯其著作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案照片的内容可以反映被拍摄的人物是在争抢该产品,因此所拍摄的照片的目的是在宣传该产品,照片的拍摄者应能认识到照片将要作为广告使用的意图,因此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
与之相反,如果委托方超出了委托创作的目的范围使用作品的,则可能构成侵权。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委托创作的目的是在地标项目中设计出符合预设风格和标准的美术作品,从而使特定作品在项目招标和竞标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而委托方未经许可擅自以作品作者身份授意他人对该作品进行复制使用的,则超出了合理界限和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4]
三、委托作品发生著作权侵权,委托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委托设计的过程中,设计方通常是在委托方的要求、灵感、目的、使用需求、选材等情况下设计出初稿,再根据委托方的修改要求进行修改,稿件的交付取决于委托方是否定稿,因而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作品的创作过程贯穿了委托方的意志。因而如果设计完成的作品与在先作品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那么委托方通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指出:委托设计方作为委托人,对被控侵权作品的设计由其提出要求并最终确定,被控侵权作品的设计体现了委托方的意志;被控侵权作品的用途是为了委托方的经营而定制,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和实际获益者,因而委托方是涉案侵权复制品法律意义上的制作者,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5]
鉴于以上委托设计法律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所承办的诉讼案件以及处理法律顾问事宜对正在布局知识产权的企业或者有诉讼需求的主体提供建议:
首先,重视与设计方对委托作品的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委托方商业使用的具体范围(销售或宣传的方式以及线上线下的使用渠道、是否可再授权第三方使用)、具体可行的验收标准的方式、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费用是否返还等条款。
​其次,注重保存与委托设计有关的聊天记录、底稿、电话等材料,以还原作品委托创作的相关信息。
再次,保证条款与追偿条款。双方可以在合同文本中约定保证条款,以明确委托创作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发生委托作品侵权争议纠纷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并可约定违约条款。
注释:
[1] 本文不细论在“包工包料加工”、保留所有权买卖等特殊情形下定作物所有权归属的情形,仅举一般情形下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 陈锦川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第2014年版,第69页。
[3]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年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67页。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
[5] 上海知产法院(2021)沪73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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