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原告孟某诉称:其和孙某自由恋爱相识,于200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现年4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未建立夫妻感情,并且孙某父母总是参与双方的生活,也导致双方争吵不断。孟某曾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是人民法院未准予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近三年,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根本没有和好可能,故孟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孟某乙由孟某抚养。
被告孙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孟某乙归孙某抚养,原告孟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同时被告有以下要求:第一,原告故意隐匿财产,将双方的共同收入转移至原告母亲名下,并开设小饭店,还与她人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将被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原告有过错,要求在分割财产时,给原告分得40%,被告分得60%,体现公平公正。第二,要求确认孟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原告父亲去世后存在两处房产,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 裁 判
一、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女孟某乙由被告孙某抚养,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孟某乙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女孟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 观 点
1.关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于2013年4月起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婚生女孟某乙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负担问题。因被告主张对婚生女孟某乙的抚养权,而原告无异议,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认定婚生女孟某乙由被告抚养;结合婚生女孟某乙每月的平均生活需要、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经济能力和意愿,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女孟某乙900.00元抚养费。
3.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被告虽主张其与原告存在7万元的共同存款,但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存在7万元共同存款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的要求确认原告放弃继承原告父亲名下两处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主张依法将相关房产分割给被告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母亲和原告两个人,原告向其母亲作出书面的放弃对两处房产继承权利的声明书,并经过公证,故原告所作出的放弃对龙东小区和亚泰新城两处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由于继承权是一种依附于人身关系的财产性权利,而原告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母亲和原告两个人,并不包括被告,故被告并不享有对原告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原告放弃继承该两处房产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被告的权益,故原告放弃继承两处房产的行为有效,该两处房产不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分割。
律 师 说 法
一、夫妻一方在婚内继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被继承人原告父亲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本案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已经过世,故继承人为原告及原告母亲。
在遗产分割前,或者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初被继承人生前立了遗嘱,明确相关遗产只归原告一人继承,则该财产为原告的个人财产。
二、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该条法律规定我们看出,法律是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只不过应当在继承开始,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在遗产分割后才表示放弃,则此时放弃的已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的所有权,因为此时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已经完成。
继承人放弃继承,一般来讲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比如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出具放弃继承的公证书。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不并仅限于书面形式,如果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此外,放弃继承还有一个特别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夫妻一方离婚时放弃继承,另一方可以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本案被继承人原告父亲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及原告母亲,原告通过公证的形式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权的方式。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内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但由于继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性,配偶另一方享有遗产是基于一方的继承权,配偶另一方并不当然属于继承人之一,对遗产不当然享有请求权。故本案原告放弃继承,并未直接侵害被告的权益,而且也不存在因放弃继承而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故涉案遗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离婚时遗产尚未继承,可以主张分割吗?
在现实社会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享有继承权,但由于涉及诸多继承人,各继承人对遗产处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遗产尚未分割,另一方以婚姻继承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由于此时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夫妻一方享有的只是继承权,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对遗产还不享有物权。且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条的规定是继承的财产,而不是继承权,故离婚时,另一方无权直接要求分割遗产,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离婚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有效吗
作者:姚祎颖来源:智仁律师

基 本 案 情 原告孟某诉称:其和孙某自由恋爱相识,于200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现年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