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担保人以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设定担保,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九民纪要》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担保人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担保人为非关联方担保的,需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是四种情形下,可以不经上述决议程序,担保合同同样有效。
问题来了,你的担保合同需要打补丁时,要么取得担保人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要么就取得符合四种除外情形的证明文件。实践中该如何操作?
一、履行担保人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九民纪要》第18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即使加盖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公司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债权人只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形式要件即可。
律师建议:对于担保合同,首先审查担保方与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以此判断担保主体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如果难以判断担保主体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给担保合同打个大补丁,要求担保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引用相关法律规定:
《九民纪要》(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18条.【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二、完善担保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
有些担保合同无法通过完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来打补丁的,需要看是否符合豁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四种情形,并分别完善相关材料。
1.担保人的主营业务中包括担保
律师建议的补丁措施:担保人营业执照、章程
担保人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担保一项,担保人担保行为是正常的业务经营,如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担保函。这些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的范畴,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担保人实质是为自己债务提供的担保
律师建议的补丁措施: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证明:如工商登记档案
担保人为自有债务提供担保,借款的受益人也是担保人,不存在侵害担保人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此种情形也可以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互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律师建议的补丁措施:互保合同、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商业合作合同
所谓互保关系指债务人、担保人互相为对方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可以签订互保协议,也可能没有互保协议,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也为担保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事实上存在互保关系或拟发生互保关系,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与债务人提交互保合同或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除了互保关系,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等商业合作关系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担保人与债务人提供有关商业合作合同。
4.担保人的主要股东对担保合同进行追认
律师建议的补丁措施:主要股东同意函
此条适用于有限公司且不是上市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担保人没有召开股东会,但主要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也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引用相关法律规定
《九民纪要》中第19条.【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记得为担保合同打补丁
作者:陈娜娜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担保合同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担保人以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设定担保,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