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越过国资的大山?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伴随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符合现行管理规定》(“新闻稿”),2016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

伴随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符合现行管理规定》(“新闻稿”),2016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影视、视音频的监管措施频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总局”)近期作出的《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96号)(“《通知》”),再次强调了加强对该领域监管。
一、对现有法规的突破
1. 现行法规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现行有效的最主要的监管来自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管理规定》”)及配套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分类目录》”)。根据《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以下仅针对需要申请AVSP证的情形加以分析)。其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分类目录》将前述服务分为四大类。



  1. 《通知》的规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从事以下业务及服务的主体或平台应取得AVSP证:
    (1)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取得AVSP证等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AVSP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业务;
    (3)未持有AVSP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
    这意味着:
    (1)社交应用上搭建的网络平台如开展《管理规定》中定义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平台自身(即微博和微信的运营主体)需要取得AVSP证。
    (2)在网络平台上通过建立账号提供互联网视听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也需要适当的资质。服务提供机构可以通过自有的AVSP证,或在不持有AVSP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持有的AVSP证满足资质要求,但是所提供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必须符合对应的AVSP证载明的业务范围;服务提供个人(因不符合《管理规定》中关于AVSP证申请者为法人的要求)无法取得AVSP证,因此只能通过网络平台持有的AVSP证满足资质要求,且其提供的互联网视听服务亦应严格符合网络平台所持许可证的业务范围。
    (3)对于自身不持有AVSP证的机构或个人,网络平台应承担审核、筛查视听服务内容的责任,对于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个人,网络平台不得为其提供内容上传等技术支持。
    二、《通知》的影响
    在2007年底《管理规定》颁布前,对于AVSP证申请主体的股东构成并无强制性要求,但2008年1月开始执行的《管理规定》则要求有资格申请AVSP证的主体(除应具备其他条件外)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法人。这极大的限制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申请AVSP证谈何容易。
    那么《通知》是否意味着所有发布有视音频的网络平台(包括其上发布和转发相关内容的用户)都需要取得上述资质呢?其实不然。受限于《通知》的内容仍为根据《管理规定》所定义的“互联网视听服务”,也即《通知》中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应符合《管理规定》及《分类目录》的定义。因此,对于特定网络平台及相应的服务机构及个人而言,其是否应根据《通知》获得相应资质,应取决于所发布或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及《分类目录》所定义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对于其上传播的视音频不符合互联网视听服务分类的网络平台,仍应无需取得AVSP证。
    虽然此次《通知》仅明确指向了微博、微信等社交应用平台,是否意味着其他类型的应用软件或网络平台(如直播平台)就不落入本次《通知》规定的范围内呢?我们认为仍需要从其平台所播放或提供的试听内容判断。即,若该等平台所提供的试听服务内容符合《管理规定》及《分类目录》定义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则仍需按本规定执行。以直播平台为例,在《分类目录》中与其对应为第一(五)类(“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及第二(七)类(“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若平台所提供的试听服务的内容在上述范围之内,则其平台及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附件:《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影视剧、纪录片和新闻节目等视听节目的行为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大量由无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制作的新闻节目和不符合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影视剧、纪录片。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下同)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行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组织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社交平台立即进行整改。排查和整改情况报我局网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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