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在关涉合同效力的纠纷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强制性规定”通常都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合同法解释(二)虽对此作出了界定,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个案的处理并不统一,基于此,本所律师特将相关问题以图表形式总结如下,与业内人士分享。本文主要参考文献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所著《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一文,图表主要由本所律师王园园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条的强制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做出了解释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此,将强制性规定又做了进一步划分,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以下用图表形式进行对比。
大前提: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方有效力性和管理性区分的必要;如果违反的是民法及商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区分的必要,可以径行认定合同无效(例如:租赁合同20年以上的部分,定金20%以上的部分、借款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均无效。) |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
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 又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 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 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
1、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 例如: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或者以身体、器官作为交易客体的代孕等 2、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 例如: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批准手续则有效) 3、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例如: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认为合同有效)、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规划许可的有效) | 1、四个市场准入限制 黄牛票贩、无证导游、无证商贩、无营运证的司机营运 2、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 公务员经商、律师两所执业、公司对外担保、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 3、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 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出租; 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例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凌晨两点以后营业)。 |
除此之外,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是,该合同无效。例如:《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专利法》第二款规定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