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执行事务之解读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近期在向一位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被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A与他的一位朋友B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小咖啡馆,性质是普通合伙企业,两位合伙人协议约定A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承担全部亏损。

近期在向一位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被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A与他的一位朋友B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小咖啡馆,性质是普通合伙企业,两位合伙人协议约定A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承担全部亏损。在咖啡馆经营期间,B以合伙企业名义向第三人C借款20万元并支付了某知名咖啡品牌的加盟费。那么B是否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向第三人借款呢?咖啡馆是否要以全部财产对C承担还款责任呢?
01
何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在回答以上两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所谓执行事务,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和具体明确的边界,但从实践方面来看,其涵盖两大方面:一是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如对外签约,对外借款,决定具体业务事宜,聘任解聘一般员工;二是决定企业的开支。原则上,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具有同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每个合伙人都可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无分工,并无权限大小。同时,每个合伙人均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像法定代表人一样,合伙人出去即可代表企业行为。为了提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效力,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决定由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部分不再执行。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者有监督权,执行者应当定期向不执行的合伙人报告工作。
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即多方均执行),一方可以向其他执行方提出异议,此时,该事项应当暂停执行,由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对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
从以上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较为灵活,能够让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决定具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无论是,决定由谁执行,都只是内部约定,并不具有外部效力。外部的合同相对人,会当然地认为每个合伙人都具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解释的法条。
02
法律规定及释义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释义】
(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在合伙企业设立以后,必然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商品的交换、服务的供需和财产的流转等,从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联系,形成其外部关系。因此,简单地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由于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与合伙人自身发生一定的牵连,例如当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并且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这一关系即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与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相对应的则是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是紧密联系的。当合伙企业债权人在其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必然要向各个合伙人请求自己的债权。因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合伙人之间暗含着连带债务人的关系。因而一旦发生这种关系,极有可能涉及内部关系,转化为各个合伙人之间发生的连带债务如何分担的问题。
(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法人地位也无法人代表机关。合伙企业所有的权利、义务、责任都由组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和承担,尤其是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共同的,也是独立的,即对于第三人,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基础上,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生产经营的方便,合伙企业通常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内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是针对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讲的,不能因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代表权受到限制,就对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不赔偿。如果这样,则对于第三人来讲极为不公平。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所讲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合伙人进行了交易,并确信合伙人有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员。如果第三人明知合伙人没有此种权利或者根据正常的判断应当知道合伙人没有此种权利,则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恶意第三人。对于恶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则有权对抗,其与合伙人所进行的交易对合伙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由于其在设定法律关系时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合伙人是存在权利瑕疵的,其在交易中所取得的财产或利益是无权的合伙人所让与并且是有偿取得的,那么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其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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