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生未对路边求救患者施救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有关上海浦东急救医生未对求救患者施救事件的法律分析

来源:段和段合肥金牌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上海浦东急救中心未对求救患者出借除颤仪导致患者死亡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近日,上海浦东急救中心未对求救患者出借除颤仪导致患者死亡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些网友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120车在现场却不愿意出借除颤仪,医生的行为无异于犯罪;也有部分网友持反对意见:急救医生应当对已经在车里的患者负责;个别网友认为涉事医生是在替不合理的规定“背锅”。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理性和法律职业素养时刻提醒我们不能成为标题党,具体情况需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法律分析后,方可作出客观评价。
(本文的分析均以官方通报的信息为基础展开,如有信息错漏或观点有失偏颇之处还望见谅。)

从该份《调查情况》可知,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为上海一名哮喘患者突发疾病,现场核酸检测医务人员对该患者进行紧急抢救,因抢救无效该患者死亡。此时,患者家属见到小区内有120急救车,便提出借用急救车上的除颤仪,做最后的尝试。但该急救车正在执行同小区另一住户急症患者的急救任务,且患者已在车上,即将前往医院,急救医生便拒绝了家属的出借请求。
该事件中急救医生是否构成不作为侵权或不作为犯罪,进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回答该问题,笔者认为需首先弄清楚三个问题:急救医生是否具有救助义务?面对两名待救助患者,急救医生是否具有救助的能力和机会?其不救助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该急救医生是否具有救助义务?
刑法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分为法律规定、职务要求、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或地位。不作为侵权的义务来源通常为前三种。
具体而言,法定的义务是指义务源自法律的规定,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是该类不作为犯罪的典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即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源于职务或行业赋予的特定职责,比如消防员遇到火灾具有出警灭火的义务,如果选择不出警或出警后不去灭火,造成现场人员死亡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玩忽职守罪;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一种危险境地,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选择不作为,致使相关法益受损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比如从路边捡到弃婴抱回家后,选择不喂养,致使婴儿死亡的,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至于第四种义务来源:法律行为或法律地位,比较典型的是合同行为及自愿行为。某保姆在雇主家负责照顾婴儿,但在工作期间却未履行照顾的义务,致使婴儿伤亡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在民事层面,不履行或消极履行前三种作为义务(法定义务、职务义务、先行行为义务)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相关方需对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的急救医生对路边求救的患者是否具有救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规定明确医生具有急救的职责,故面对求救的患者,涉事急救医生负有法律上救助的义务。
其次,急救医生是否具有救助的能力和机会?
不作为犯罪或不作为侵权均要求行为人具备救助的能力和机会。从官方通报的信息来看,该急救医生彼时正在执行急救任务,且原患者已经在其急救车上,该名医生对原患者同样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此时,面对车里的患者和车外的患者,要求急救医生同样承担起急救的责任是否强人所难?
恐怕,在该事件中,我们还需结合当时的情境,综合分析两名患者的危急情况作出判断。囿于信息残缺和专业所限,我们无法得知哮喘患者与原急症患者在病情层面孰轻孰重,无从判断二者在医疗救治层面孰急孰缓。但是处理该类两难问题时,法律所推崇的价值准则为生命至上的位阶观。如果车外的哮喘患者的危急情况明显重于车内的急症患者,且已达到危及生命的紧迫程度,则该急救医生理应承担起救助义务。如果事实并非如此,则急救医生不具可责性。此点亦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的“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再次,其不救助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家属向急救医生求助时,哮喘患者已经接受现场核酸检测医务人员长达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且据《调查情况》公布的信息,患者已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该信息属实,患者已处于死亡状态,则急救医生不出借除颤仪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当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急救医生不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悲剧还有“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上海东方医院护士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等。在诸如此类事件中,笔者认为社会的关注点过多地放在了涉事医护人员身上。本次事件中急救医生仅是执行现有制度和政策,与其苛责医生完美解决两难问题,不如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反思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之处。
笔者认为我们应从健全医疗急救应急响应机制、院前急救人员培训、免费医疗机械布放、医疗资源分配等层面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制定操作指引,方能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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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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