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商品的快速交换,每一次交易就是一次商品买卖合同,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最担心的就是买方逾期付款,因此常常通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来约束买方,以保护己方利益。
《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过高的违约金。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为多少合适,怎么约定,各地法院又是怎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呢?
郧和律师商事诉讼团队,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十堰辖区的7个基层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特别说明:以下案件通过搜索条件随机选取,仅代表个案观点):
茅箭法院
张湾法院
郧阳区法院
丹江口市法院
竹溪县法院
竹山县法院
郧西法院
综上,实际案例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都比较高,原告方起诉时都考虑到违约金过高问题,基本都参照民间借贷标准,主动调整为2%/月,但对方依然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进行抗辩,十堰辖区基层法院在个案中的判决观点有一定差距,支持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范围是:贷款利率的1.3倍到2%/月不等。
十堰市辖区各基层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
作者:刘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商品的快速交换,每一次交易就是一次商品买卖合同,在履行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最担心的就是买方逾期付款,因此常常通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来约束买方,以保护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