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典型案例理解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笔者从最高院新近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出发,结合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引言
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笔者从最高院新近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出发,结合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023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以实务性、实用性角度展开简要评述。希望对妇女同胞在反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妇女权益保护
一、适用对象、行为
(一)典型案例
离婚、分手后行为:被申请人在与女友分手后,通过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申请人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调解,但被申请人拒不改正。申请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评述: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反家暴与人身安全的适用对象
1、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非家庭成员之间: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3、同居关系的双方以及终止恋爱、离婚之后的情侣、原家庭成员。
(三)规制的行为
1、一般意义上的暴力: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暴力行为。
2、非一般意义的暴力和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及证明标准
(一)典型案例
证明标准:根据《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标准为“存在较大可能性”。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仅提供电话报警记录和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被申请人主张系对方自己摔跤所致。
人民法院考虑了该类案件举证的现实困难,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依据《规定》第六条,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记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本案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困难、家庭私密性,为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与隔离性功能,符合法律应有之意。
律师评述与建议:虽然证明标准较之于一般民事案件较低,仍旧建议应当在遭受暴力的过程中及时做好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在驳回案件中,多数原因均是证据不足。例如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或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求助,因而无法证实家暴行为;或者虽然报警或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求助,但报警回执等记录材料仅反映有争吵,被申请人否认家暴,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因部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过高,导致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证据要求。
(二)证据类型



  1. 当事人的陈述;

  2.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 伤情鉴定意见;

  11.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准备

  12.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

  13.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4.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应当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一)申请人
    自行申请: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代为申请: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受害人意愿代为申请。实践中,如果家暴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管辖法院
    申请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地址不一致时,可以向以上任何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三)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单独立案,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申请人不想离婚,仍可以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程序性的民事强制措施,因其不仅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还预防即将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当然推定家庭暴力客观存在。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等情形下的家庭暴力,仍然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的规定来审查、认定(最高法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答记者问)。
    (四)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五)被申请人有过错
    部分案件的被申请人反驳说,因为对方存在过错,自己才实施暴力行为。对此,最高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六)保护令的作出
    1、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 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
    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3、复议期限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已裁定作出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四、送达和执行
    (一)典型案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暴力。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为预防再次实施家暴,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两次对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法官接到申请人电话后,即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被申请人拘留五日。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紧急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保护令的送达、执行与违反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可以认定为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的“新情况、新理由”。符合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 语
    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发表了《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情况的报告》,如报告指出的,反家暴工作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务至少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禁锢,儿童以及精神、智力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发现难报告难,依然是制约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瓶颈,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有差距。
    二是干预制度利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意愿不高,不懂申请、不敢申请;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认识偏差,发放较为谨慎。
    四是多部门协调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分级管理、协调联动的多部门合作机制。
    五是宣传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宣传的对象,需要覆盖全部的家庭成员、基层工作者,乃至一线工作者及从业人士,使得各方在实践中提升分辨和处置暴力行为的知识、意识和能力。
    以上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身体力行共同参与、解决。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关切社会、家庭与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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