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相较于自然人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有着比较特殊的规定,一般来说,除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属于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的合意是不能成立的,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自然人之间的实际交付行为并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版)》(已失效)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对第九条进行了修订,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删除了第二项中的网络贷款平台,其他无修改)。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实际交付借款已不再是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成立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尚未进行修改,即此时关于实际交付借款的法律效力有两项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成立,此时两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效力优先于相关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此未作修改,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实际交付借款仍是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而非成立的条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实现了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统一,即实际交付借款是自然人借款之间的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综合上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实际交付借款的时间,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不排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进行约定,因此,不能直接以实际交付借款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民间借贷中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作者:解宗杰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相较于自然人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有着比较特殊的规定,一般来说,除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